张某,中共党员,A市建设局局长。2015年2月至11月,张某先后11次驾驶单位公车送在B市读大学的女儿回校。2016年1月,张某为了协调与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的关系,花费公款5000元宴请了省建设厅3名工作人员。此事该如何处理()A、张某公车私用的行为虽不正当,但不构成违纪;为了协调与上级单位的关系而用公款宴请.相关人员,属于单位招待,也不构成违纪。因此,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B、张某公车私用送女儿,大家都这么做;宴请是为了工作,因此,不存在问题。C、张某两次行为均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D、张

题目

张某,中共党员,A市建设局局长。2015年2月至11月,张某先后11次驾驶单位公车送在B市读大学的女儿回校。2016年1月,张某为了协调与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的关系,花费公款5000元宴请了省建设厅3名工作人员。此事该如何处理()

A、张某公车私用的行为虽不正当,但不构成违纪;为了协调与上级单位的关系而用公款宴请.相关人员,属于单位招待,也不构成违纪。因此,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B、张某公车私用送女儿,大家都这么做;宴请是为了工作,因此,不存在问题。

C、张某两次行为均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D、张某公车私用送女儿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行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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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要求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 D。[解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第2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题中,张某的户口所在地在丁市,由丁市法院管辖。

  • 第3题:

    甲市居民张某与乙市居民李某在丙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在丁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张某反悔并告知李某自己已将汽车卖给他人。若李某欲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应向()起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307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4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正确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对被监禁的人薛某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所以本案应由张某的户口所在地丁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为D项。

  • 第5题:

    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当年张某读高三的女儿考不上重点大学,则张某将房屋卖给李某,带女儿出国。因李某购房心切,暗地安排一帅哥去学校结识张某的女儿,后带着张某的女儿到处游玩,导致张某原本成绩优异的女儿,高考落榜,遂李某要求张某将房屋卖与自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条件成就,张某须履行合同
    B.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C.期限届至,张某须履行合同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立,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答案:B
    解析: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李某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