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李某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李挖挖”。李某上任N市长后,立即动用 4.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N市人大批准。不久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李某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B.李某违反了工作纪律C.李某违反了群众纪律D.李某属于工作失职

题目
某市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李某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李挖挖”。李某上任N市长后,立即动用 4.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N市人大批准。不久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B.李某违反了工作纪律

C.李某违反了群众纪律

D.李某属于工作失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C
更多“某市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李某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李挖挖”。李某上任N市长后,立即动用 4.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N市人大批准。不久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建筑开发企业老板李某为感谢某市副市长对其生意的帮助,出资安排副市长全家到海南三亚度假一周,该副市长没有违反《廉政准则》(判断题)。


  • 第2题:

    犯罪嫌疑人李某(住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涉嫌洗钱犯罪。在侦查阶段,同住201房的李某的父母聘请律师王某提供法律服务,后李某被监视居住。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 )。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

    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会见自己的父母或律师王某

    D.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住在A市的同学或老乡


    正确答案:BCD
    解析: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第3题:

    蔡某很想让副市长张某在自己申请的项目上签字同意,就私下找到副市长张某的妻子李某,送上5万元,并说明了自己的意思。李某接下钱以后,劝张某在蔡某的项目上签字同意,但并没有告诉张某蔡某送钱的事,张某按照程序签字同意了蔡某的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B.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斡旋受贿罪
    D.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张某不知道蔡某送钱的事实,因此没有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故意,张某和李某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刑法 第388条之一的规定,李某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4题:

    党员李某为某市副市长,其母亲去世后,李某通知了各分管部门领导及下属,其母亲出殡当天共有200多名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致使很多单位无法正常办公。同时,收受礼金20余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请问对李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

     


    答案:ABC

    更多相关知识请查看http://www.shangxueba.com/Ask/zt6.html


  • 第5题:

    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市规划局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决定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不予公开决定不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李某无权起诉
    B:市规划局为被告
    C:市规划局、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
    D:市规划局为被告,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据此,只要申请而未获信息,即可起诉,不需要考虑不予公开决定是否实际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A项“李某无权起诉”的说法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据此,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前,尽管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但被告仍然是市规划局。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市规划局不予公开决定并不实际影响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故D项“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