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 ”相关问题
  • 第1题:

    税收的固定性只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不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答案:错
    解析:
    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 第2题:

    税收的固定性包括的含义有(

    A.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
    B.税收征收对象的确定性
    C.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D.税收征收程序的确定性
    E.税收征收数额的确定性

    答案:A,C
    解析:
    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①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②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 第3题:

    【判断题】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在征税对象、征收比例上是固定不变的。

    A.Y.是

    B.N.否


    税率和征税对象的事先确定和相对不变

  • 第4题:

    税收固定性的含义表现在()。

    A.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
    B.税收征税范围的有限性
    C.税收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D.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E.税收征收主体、客体的固定性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的特征。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 第5题:

    17、税收的固定性认为一个税种的征税对象、范围和征收比例长期不能改变。


    答:税收的强制性,指的是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前者依据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 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后者凭借政治权力占有收入。国家运用税收参与这种分配,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 之上,而这种分配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因为它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且依法征收,任何形式的抗税行为都构成 违法行为。征税中的强制性不是绝对的,当企业和个人明了征税的目的并增强纳税观念以后,强制性则可能转化为自愿 性;同时,强制性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的,政府依法征税,公民依法纳税,公民具有监督政府执行税法和税收使 用情况的权利。答:税收的固定性,指的是征税前就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 准征税。一般说来,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发生了纳税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规定 标准纳税,不得违反。同样,政府也只能按预定标准征税,不得随意更改。税收的固定性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 经济条件的变化,课税标准也会变动。税收的固定性实质上是指征税有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的稳 定性。答: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 代价。针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的 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答: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所谓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如月工资达到应税所得额的我国公民,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各类企业,如我国的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纳税人有关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它与纳税人有时是一致的,如 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有时是分离的,如在税负可以转嫁的条件下。答: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对什么 征税,每种税的课税对象都不会完全一致。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 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 财产税为主体。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是税源。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各种税有不同的经济来源。与课税对象相 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 反映了征税的广度。答:课税标准,指的是国家征税时的实际依据,或称课税依据,如纯所得额、商品流转额、财产净值等。征税对象形态各异,有的是商品,有的是所得,有的是财产。而仅就商品而言,又有不同的种类,国家征税 必须以统一的标准对课税对象进行计量,如将商品按其货币价值统一衡量,否则便无法进行。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考虑,并不是对课税对象的全部课税,往往允许纳税人在税前扣除某些项目,如 个人所得中的基本生计费用部分,因而也需要对课税对象予以计量,核算出实际征税的依据。确定课税标准是国 家实际征税的重要步骤。答: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在具体运用上又可分为几种类型:(1)行业比例税率,即按行业的差别规定不同的税率;(2)产品比例税率,即按产品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在比例税率下,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的负担相同,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和有利于税收征管的优点, 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比例税率的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我国大部分税种采用的都是比例税率。答: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 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累进税率的优点是 调节收入、调节利润的作用较强,能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纵向公平。因此,它比较适用于对所得的课税。累进税率缺点是计算复杂,透明度低,易受通货膨胀和汇率调整变化以及纳税人组织规模调整变化的影响。 根据累进税率的累进方式和计算方式不同,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 率累进税率四种形式。答: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 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 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答:税收基础,简称税基,是源于西方国家的一个概念,是指建立某一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 它不同于课税对象,如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家的销售收入或消费的货币支出。它也不同 于税源,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但税基却可能是支出。税基、课税对象和税源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是一致的,但这三个概念在含义上的差别是明显的。 税基选择是税制设计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以什么为税基。现代税收理论认为以收益、财产为税基是合理的,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以支出为税基 更为科学。(2)税基的宽窄问题。税基宽则税源厚,税款多,但也会产生较大的副作用;税基窄则税源薄,税款少, 但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也较小。正确界定税基是保证税收作用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如果仅从税基宽窄角度考虑, 税基大体相当于征税范围,即征税广度。答:商品课税是泛指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同其他税类比较而言,商品课税有下述四个方面的特征:(1)课征普遍。商品课税以商品交换并形成销售收入为前提。在现代社会中,商品是社会生产、交换、分 配和消费的对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对商品的课税自然是最具普遍性的税类。(2)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这里所说的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销售的收入额,非商品流转额 是指交通运输、邮政通信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由于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税额大小直接依 存于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多少。(3)实行比例税率。除少数税种实行定额税率外,适用比例税率制是商品税类的一个重要特征。(4)计征简便。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与商品成本和盈利水平无关,又是实行比例税率,所以计 税征税都十分简便。商品课税的优点是税源充裕,课征方便,并可以抑制消费,增加储蓄和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由于商品课 税与商品价格相联系,在国内会干扰市场运行并形成分配不公,在国际间会阻碍资金、劳动力和商品的自由竞争 和流动。答:所得课税是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所得课税是一种优缺点十分鲜明的税类,它具有 四个方面的特征和优点:(1)对所得课税的优点主要有:①税负相对公平。所得课税是以纯收入或净所得为计征依据,并一般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的累进征 税办法,合乎量能课税的原则。所得课税往往规定起征点、免征额及扣除项目,可以在征税上照顾低收入者,不 会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②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所得课税是以纳税人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 应税所得额为课征对象,征税环节单一,只要不存在两个以上课税主体,则不会出现重复征税,因而不会影响市 场的正常运转。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的追加,且不易转嫁,因而一般不会干扰各类商品的相对价 格。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不断扩大的现代社会,跨国投资和经营的情况极为普 遍,于是就必然存在跨国所得。对跨国所得征税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权益,这就需要利用所得税可以跨国 征税的天然属性,参与纳税人跨国所得的分配,维护本国权益。④课税有弹性。所得来源于经济资源的利用和剩余产品的增加,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剩 余产品也会不断增长,因而所得课税不仅税源可靠,而且可根据国家的需要灵活调整,以适应政府支出的增减。(2)所得课税也存在某些缺陷,主要有:①所得税的开征及其财源受企业利润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约;②所得税的累进课税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纳税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③计征管理也比较复杂,需要较高的税务管理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广泛推行往往遇到困难。 ④同商品课税相比,所得课税的经济调节功能较弱,不易有效地体现政府的经济政策。答:财产课税指以一定的财产额为对象,向拥有或转让财产的纳税人课征的税。人们可以利用财产赚取收入, 财产还能带来声望、权力、保障等其他满足,财产差别是造成贫富不均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财产也能衡量人们 的福利水平。不是所有价值增值都可纳入收入税基,尤其是资本收入,财产税由于其课税对象的有形性弥补了收入税基的 这一缺点,因此财产税基可作为所得税的补充。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以收入为税基的所得税征管较为困难,而财产是有形的,相对较容易掌握,其意义更 为显著。答: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即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 不能转嫁的税种,归属于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税收分类标准的这一变化。使将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种划分方法,由过去仅是对税制的简单描述上升 为一种经济分析理论,对税收理论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这种分类方法也有不科学的一面,主要问题是,税负能否转嫁不仅取决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取决于客 观的经济条件,有些税种看起来可以转嫁,但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却未必可以转嫁出去,税负转嫁总是有条件的, 仅仅凭借理论预期断定哪些税可以转嫁,哪些税不能转嫁,并依此分别称之为直接税或间接税,显然是不够科学 的。答: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一定标准对课税对象予以度量。 而度量的方法有两种:(1)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或体积计算;(2)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采用前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 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计算简便,但税负水平是固定的,是不尽合理的,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如 我国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比较而言,从价税更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因 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答: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 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为消费者。西方国家的消费税大都 采用价外税方式。答:税负前转,又称顺转,指纳税人通过抬高销售价格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很多税种 都与商品或商品价格密切相关,大量的税收以价内税或价外税的方式课征。作为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往往可以抬高已税商品的价格并把这类商品销售出去,从而把该商品所负 税收转移给下一个环节的经营者或消费者。税负前传有三种情况:如果加价的额度等于税款,则商品售出后即实现了充分的转嫁。如果加价额度大于税款,则不仅实现了税负转嫁,纳税人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利润,称之为超额转嫁。如果加价的额度小于税款,则纳税人自身仍要负担部分税收,称之为不完全转嫁。答:税负后转,又称逆转,指在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以转嫁税负的方式,如对汽车 销售商的课税,销售商如无法提高售价只好压低汽车进货价格,将税款全部或部分地转给汽车制造者,则为后转。 后转往往是通过厂商和销售商以谈判的方式解决。答:税负混转,又称散转,是前转和后转并行,即一种商品的税负通过提高销价转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 价转移一部分的转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