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

题目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更多“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7年8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7年9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07年10月,该合伙企业与美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美达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美达公司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美达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2008年10月,丙突发心脏病发作去世,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份额并要求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此,甲、乙、丁均表示拒绝,合伙协议也没有相应的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美达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题目所述情况下,丙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美达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丙的法定继承人不可以成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题目所述情况下,由于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拒绝而且合伙协议也没有相应约定,因此丙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丙的合伙人身份,但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 丙二人
    D. 甲. 乙. 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A,B,C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错误。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 D 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