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011年7月8日外出时,将一件行李寄存于A市某火车站的寄存处,由于疏忽忘记提取。2011年10月,胡某特意在“十一”长假前往A市的某火车站,找到寄存处要领取行李,寄存处以寄存时间约定为3天、已过期为由,拒绝提供和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胡某可以依法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2011年12月31日之前。( )
A.正确
B.错误
第1题:
张某将其装有5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提电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的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张某取箱子时发现箱子已经被人取走,则寄存处应如何赔偿?( )
A、适当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
第2题:
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第3题:
【单选题】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第4题:
第5题:
3、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