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筹建15层职工宿舍楼,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承建。双方合同约定: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号的15层职工宿舍楼;工程总造价人民币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2003年2月1日开工,并于2004年2月1日完工,工期一年;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应承但违约责任;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500万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第1题:
2002年12月,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空公司)筹建职工宿舍楼,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本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六公司)承建。总工程款900万元,开工前支付首期资金600万,经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剩余300万元。2003年9月,工程顺利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此后,建筑六公司多次派人到长空公司催还剩余的400万工程款,长空公司以暂时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为由请求暂缓支付。12月,长空公司为谋求外地市场,将一条进口生产线以低于原价70%的价格,作价270万转让给外地一家企业。建筑六公司得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该转让行为。长空公司认为:虽然拖欠建筑六公司工程款情况属实,但与转让生产线一事无关;且转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问题:(1)长空公司转让生产线的行为是何种性质?
(2)建筑六公司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第2题:
第3题:
简述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