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9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第1题:
张某帮韩某盖房子时,挖出一罐铜钱,无法得知该铜钱为何人所埋。张某与韩某为铜钱的归属发生争执。该铜钱应归( )。
第2题:
第3题:
1、季某系锅炉房锅炉工。某日其与同事汪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扭打。在此过程中,季某拿起放在锅炉旁的桶(桶内有香蕉水,是一种易挥发易燃液体)朝汪某泼去,香蕉水瞬间起火燃烧,致使汪某因高温作用休克死亡。季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放火罪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