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拟经营药店,遂向市药监局递交了许可申请。但在法定期间内该药监局既未受理,也未告知理由。遂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结合本案简要回答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题目
张某拟经营药店,遂向市药监局递交了许可申请。但在法定期间内该药监局既未受理,也未告知理由。遂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结合本案简要回答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张某应向受案法院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期限的除外,以及提出许可申请的事实证据。
(2)被告药监局应向受案法院提交其不受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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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公安局曾于2006年因王某申请探望在美国的儿子,向其颁发了护照和第一张出境卡。2007年王某又向该局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王某丈夫所在单位以王某丈夫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为由,向某市公安局发函要求阻止王某出境探亲。因此,某市公安局迟迟未对王某的申请作出答复,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对王某提出申请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提起诉讼后,虽依法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但一直不参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动。法院应如何对待该局提供的证据?
    (4)在诉讼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签发了出境卡,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某市公安局应发放出境卡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某市公安局发放出境卡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该市公安局在此期限内没有给王某发放出境卡或作出答复时,王某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未对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该市公安局在接到王某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给王某发放出境卡或作出答复时,王某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通常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需要视原告的态度而定。如果原告因被告向其签发出境卡满足了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应裁定准许;如果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答复行为违法。

  • 第2题:

    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D
    解析:
    (原答案为A)。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于一般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法定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争议,则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张某对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根据命题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争议,A为应选项;但由于全国人大已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关于被处罚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时的救济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法施行后,本案中张某对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寻求救济时,将不再需要经过复议程序,而是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D为应选项。

  • 第3题:

    12、下列关于法院做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省A市中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影响较大,报请甲省高级法院管辖体现了移送管辖制度

    B.王某在乙市B区被赵某打伤,以为赵某居住乙市B区,遂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赵某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居住地为丙市L区的孙某要求居住地为丙市M区的张某依约在丙市N区履行合同。后因张某下落不明,孙某以张某为被告向丙市L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D.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钟某时,钟某居住在丁市X区。X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钟某搬至丁市Y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Y区法院


    甲省A市中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起 民事案件影响较大,报请甲省高级法院管辖体现了移送管辖制度;王某在乙市 B区被赵某打伤,以为赵某居住乙市B区,遂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赵某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钟某时,钟某居住在丁市 X区。X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钟某搬至丁市Y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Y区法院

  • 第4题:

    某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 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张某遂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
    。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公安派出所只有作出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 越权。据《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由于公安派出所越杈,本案中应以公安派出所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关于本案中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节,根据《行诉法解释》第 22条,张某系对原处罚决定不服,因此应以原具体行为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该规定,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越权,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张某仍可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依照新法该题巳失去了考查意义

  •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


    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