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我国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是一种附随义务。理由如下:首先,消费者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法律赋予了消费者通过投诉或诉讼等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当然他们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任凭自身权益的丧失。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存在的。如果法律对于消费者任意放弃权利不作任何表示,无异于认为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完全依赖于消费者是否追诉。这样,经营者行为的根本违法性被相对违法性取代,不仅容易使人们在认识上产生偏差,也有损法律的严谨性。其次,消费者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如果说消费者对自己的义务主要依赖于消费者自身的意愿,是可以放弃的话,那么消费者对社会的义务就是消费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在伪劣商品经营与消费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消费者,其特定权利受到了侵害。作为消费交易另一方的经营者,除了实施既存的侵害外,还具有危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潜在威胁。此时的消费者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在享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之权利的同时,还具有防止这种潜在威胁变成危害事实的义务,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仅仅是根据自身的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选择,同时也是其对于社会所负有义务的客观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和对等性。所以,消费者对伪劣商品经营者和欺诈交易经营者主张权利不仅是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应当为法律所明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