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
A.负责人
B.作业人员
C.实际控制人
D.投资人
第1题: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12月1日
C.2015年12月16日
D.2016年1月1日
第2题:
第3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A100
B200
C300
D500
第4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