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林某不服规划局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判决,驳回上诉。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以规划局和环保局的胜诉而告终。 上诉人林某在办理未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该市某某镇北海路迁至该镇新工业区,增设了八台切割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规划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

题目
问答题
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林某不服规划局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判决,驳回上诉。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以规划局和环保局的胜诉而告终。 上诉人林某在办理未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该市某某镇北海路迁至该镇新工业区,增设了八台切割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规划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某某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诉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林某认为自己是个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建设单位,另外,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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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这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因此,林某以个体工商户为借口。想跳过规划报建程序,这明显不符和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2、另外,林某工厂的搬迁是不是属于建设项目,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仓储建筑等)地下建筑、围墙建筑、大门建筑、小品建筑、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共设施、铁路、地铁、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机场、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绿化、市政管线等。林某工厂异地搬迁,涉及建设用地的重新选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设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问题,均需要重新按照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必须依法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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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 年2 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证》,并于4 月开工建设,7 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 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 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 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问题】
      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原因。规划局能否撤销或者收回《行政罚款决定书》。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因为在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中不能内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在验收申请不能通过的情况下执行了验收程序不合法。
      (3)规划局在验收的同时送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做出决定前,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4)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不对,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或者规划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根据《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能够责令行政机关改正。因此,本题中,由于规划局验收程序不合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各项手续后,重新确定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 第2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根据案例,该市规划局行为违法之处有( )。

    A. 未告知乙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B. 要求乙公司四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C. 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D. 未向乙公司送达《通告》

    答案:A,C,D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一种行政法上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出催告所依据的行政决定;二是说明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理由;三是重申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四是提出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五是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催告有法定送达规定,要求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因此AC错误。当事人拒不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所以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 第3题: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复议的原则之一是有错必纠,如何理解有错必纠?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都要纠正,这就是有错必纠。具体而言:
    第一,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1.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下位法、该适用新法而适用了旧法、该适用个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该适用此法条而适用了彼法条等,都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第二,合理性审查。所谓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若行政机关处罚明显过重,则属于不合理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复议机关对案涉的行政处罚应当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监督。就合法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是否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客观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就合理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轻重得当,是否公平。

  • 第4题:

    某企业因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被当地县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提出听证申请,环保局拒绝。该企业遂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环保局应当告知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B、环保局拒绝听证是违法的
    • C、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执行
    • D、即使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正确答案:C

  • 第5题: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以两机关的名义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本案中的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正确答案:不行。因为环保局与工商局联合执法,是以两机关的共同名义作出的,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一,混淆了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分工,破坏了法律确立的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管理职责的分工制度;第二,责任承担不明确。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如果职能分工不明确,必然导致责任承担不明确。这样做极易出现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最后,由于责任不明确,联合执法容易导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威胁。从法律角度来看,联合执法是不允许的。所以本案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独立给予行政处罚。

  • 第6题:

    某市环保局依据所在省人大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对化工厂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化工厂提出听证申请被环保局拒绝, 后经复议,上级机关要求环保局进行听证,环保局在听证五日前告 知该化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并要求化工交纳听证“组织费”。 下列选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

    • A、该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 罚
    • B、市环保局拒绝该化工厂的听 证申请
    • C、环保局在听证的五日前告知 化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
    • D、环保局要求化工厂交纳听证 “组织费”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县环保局对某企业污染事件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王某主持,县电视台几家新闻单位知悉后前来采访,被环保局拒绝。该县环保局制作了笔录,经讨论当场宣布处罚决定。其中,县环保局行为违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

    • A、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王某主持
    • B、县环保局拒绝了新闻媒体采访
    • C、县环保局制作了听证笔录
    • D、县环保局当场宣布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环保局在处理王某与化工厂赔偿责任纠纷时,进行了调解,但王某和化工厂均不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就环保局的调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 B、王某可以就行政处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 C、化工厂可以就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 D、化工厂可以就环保局的调解行为向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 某矿山新上一条生产线,未做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24条的规定处理,就需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义;而该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条例第26、27、28条虽然设计试生产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问题,但这三条规定的是建设项目已经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而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继续拧试生产、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况。请问:对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而试生产或投产使用的,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提到的问题确实规定得不是很准确,因而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容易把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4月12日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处理办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

  • 第10题:

    问答题
    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林某不服规划局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判决,驳回上诉。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以规划局和环保局的胜诉而告终。 上诉人林某在办理未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该市某某镇北海路迁至该镇新工业区,增设了八台切割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规划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某某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诉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林某认为自己是个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建设单位,另外,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正确答案: 1、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这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因此,林某以个体工商户为借口。想跳过规划报建程序,这明显不符和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2、另外,林某工厂的搬迁是不是属于建设项目,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仓储建筑等)地下建筑、围墙建筑、大门建筑、小品建筑、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共设施、铁路、地铁、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机场、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绿化、市政管线等。林某工厂异地搬迁,涉及建设用地的重新选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设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问题,均需要重新按照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必须依法处罚。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以两机关的名义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本案中的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正确答案: 不行。因为环保局与工商局联合执法,是以两机关的共同名义作出的,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一,混淆了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分工,破坏了法律确立的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管理职责的分工制度;第二,责任承担不明确。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如果职能分工不明确,必然导致责任承担不明确。这样做极易出现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最后,由于责任不明确,联合执法容易导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威胁。从法律角度来看,联合执法是不允许的。所以本案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独立给予行政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复议的原则之一是有错必纠,如何理解有错必纠?

    正确答案: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都要纠正,这就是有错必纠。具体而言:
    第一,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1.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下位法、该适用新法而适用了旧法、该适用个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该适用此法条而适用了彼法条等,都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第二,合理性审查。所谓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若行政机关处罚明显过重,则属于不合理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复议机关对案涉的行政处罚应当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监督。就合法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是否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客观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就合理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轻重得当,是否公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
    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
    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
    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

    答案:C
    解析:
    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

  • 第14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该市规划局应当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须载明的事项有( )。

    A. 乙公司的名称、地址
    B. 强制执行的时间
    C. 强制执行的方式
    D. 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

    答案:A,B,C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 第15题: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灯饰公司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该灯饰公司可以向甲市B区人民政府或者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若该灯饰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B区环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甲市B区环保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 第16题:

    以下哪些检查、监督行为属于法制监督内容?()

    • A、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市城市规划局的执法情况实施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 B、某城市规划局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通知其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 C、城市政府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城市规划局某工作人员执法不当,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责成该局作出处理
    • D、公民在与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接触中发现有些行为不当,向有关部门检举
    • E、城市规划局发现已经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采取欺骗手段而得的,经调查核实,发出吊销该许可证的决定

    正确答案:A,C,D

  • 第17题:

    某市一石化公司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旁建了一个加油站,由于距离居民区过近,致使大批居民没有安全感,而且大量的车辆进进出出,使得该居民区不得安宁,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如果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作出撤消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 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
    • C、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D、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根据以上事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正确答案: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环保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

  • 第19题:

    市环保局对某公司污染事件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市电视台等几家新闻单位得知后前来采访,市环保局未允,听证会结束后,赵某会同全体调查组成员经过讨论和评议,当场作出并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该市环保局的行为中正确的是()。

    • A、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
    • B、拒绝市电视台等几家新闻单位的采访
    • C、由赵某等听证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 D、当场作出并宣布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林某不服规划局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判决,驳回上诉。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以规划局和环保局的胜诉而告终。 上诉人林某在办理未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该市某某镇北海路迁至该镇新工业区,增设了八台切割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规划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某某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诉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林某认为自己是个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建设单位,另外,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正确答案: 1、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这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因此,林某以个体工商户为借口。想跳过规划报建程序,这明显不符和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2、另外,林某工厂的搬迁是不是属于建设项目,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仓储建筑等)地下建筑、围墙建筑、大门建筑、小品建筑、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共设施、铁路、地铁、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机场、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绿化、市政管线等。林某工厂异地搬迁,涉及建设用地的重新选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设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问题,均需要重新按照新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建。否则就是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必须依法处罚。

  • 第21题:

    问答题
    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根据以上事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正确答案: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环保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 某矿山新上一条生产线,未做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24条的规定处理,就需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义;而该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条例第26、27、28条虽然设计试生产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问题,但这三条规定的是建设项目已经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而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继续拧试生产、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况。请问:对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而试生产或投产使用的,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提到的问题确实规定得不是很准确,因而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容易把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4月12日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处理办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调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申请对乙农庄内被毁的房屋、设施、果树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根据案例,该市规划局行为违法之处有(  )。
    A

    未告知乙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B

    要求乙公司四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C

    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D

    未向乙公司送达《通告》


    正确答案: D,A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镇、镀辖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灯饰公司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该灯饰公司可以向甲市B区人民政府或者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若该灯饰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B区环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甲市B区环保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