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正确答案:
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定义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对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作了明确的划分。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特点是:①主体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主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③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当事人依法处分权利或自愿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①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②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
③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亲属、监护等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亲权、亲属权等。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等。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某些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等)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并与他人广泛地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某些人身权(如肖像权、名称权)的行使可以使自然人和法人获得财产利益。同样,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也会带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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