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①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因主刑的不同而不同: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政治权利同时恢复。管制刑期由于刑期的折抵而使管制实际执行的日期缩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日期也应随之缩短。
b.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因为判处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发生刑期起算问题,从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②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判决执行的一般原则,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5)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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