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皇权专制与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厂卫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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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皇权专制与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厂卫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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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明朝法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B.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适用
    C.奸党罪是明朝专有的罪名
    D.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答案:C
    解析:
    【精解】C项错在:明朝首创奸党罪,但奸党罪并非明朝专有,清朝沿用了奸党罪。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

  • 第2题:

    试述刘秀加强专制皇权的内容和影响。


    正确答案: 东汉王朝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调整。
    (一)刘秀的统一战争
    从建武元年到十六年,长达15年的统一战争。
    (1)扫荡赤眉军等农民义军。
    (2)铲除全国各地的武装割据势力。最终在全国范围取得了统一战争的胜利。随之对政府职能进行调整,以适应农民起义沉重打击之后的形势。
    (二)东汉封建政府职能的调整
    1、加强尚书台,削弱三公权力
    在中央政府中,号称三公的太尉、司徒、司空只是名义上的政府首脑,实际权力在中朝的尚书台。光武帝曾裁并其他许多中朝官职,所以尚书台更能集中行政权力。皇帝挑选亲信的三公或其他大臣“录尚书事”,实际上等于自己直接指挥尚书台,所以尚书台专权用事就是专制皇权的加强。
    2、加强监察机构
    (1)提高御史中丞的地位。秦和西汉中央最高检察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下有二丞,御史丞和中丞。此外,还有侍御史、御史等。东汉政权建立后,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已不负监察之责,有时根本不设此职,而将中丞改任为御史台的长官,负责监察百官,其权位逐渐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并重。
    (2)复置司隶校尉
    西汉武帝时始置,为中央要职,又是地方监察官,负责监察京师百官,至成帝时废。东汉立国后,复置之,又扩大其职权,并领一州。司隶校尉主管察举中央百官犯法者和本州部事务,既是京官,又是地方官。
    (3)扩大刺史的职权范围。西汉武帝始设刺史以加强对百官和强富豪公的监察。东汉时,进一步扩大刺史职权范围,增加选举之权,地方选举劾奏之权也转归刺史。
    3、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与废除内地郡国都尉
    光武帝裁并400多县,吏职减去9/10,边塞的亭侯吏卒也陆续罢省了。这些措施主要为节省开支。地方政权中重要的改革之一,是州的地位由监察区域逐渐变为具有郡职上一级地方政权性质的行政区域,刺史则相应地变为具有统郡职能的长官。
    二、巩固王朝的措施
    1、退功臣进文吏。为了适时剥夺将帅军权,刘秀提出此项措施。其关键是退功臣,一是封侯褒扬,二是奉朝请,即功臣日常不任官职,有事奉请入朝参议。
    2、以柔道治国。这种理论来源于刘秀对道家著作的理解。所谓“柔能制刚,弱能制强”。这是由于他对西汉末年政治黑暗、经济凋敝等社会现实的考虑,他主张采用道家休养生息的思想来恢复国家政治与经济秩序。
    3、倡导儒学,宣布图谶于天下。刘秀自幼研习《尚书》,有一定的学术功底,他大力倡导儒学,朝廷上下讲经蔚然成风。明、章两帝亦如此,儒学正式成为王朝钦定的正统思想。刘秀一生笃信图谶,即位之后更是如此。
    4、释放囚犯,减轻刑罚。东汉社会存在相当多的囚徒与奴隶,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刘秀七次下诏释放奴婢,并且大量赦免囚犯,这些措施缓和了社会矛盾,同时增加大量劳动力。
    5、削弱诸侯王势力。东汉初期先是分封刘秀宗室叔侄兄弟为王,继而又封刘秀诸子为王。前者先封为王,再降为侯,又降为公。前者封国多一个郡,后者二郡,体现亲疏之别。东汉诸侯王政治上无治民权,王国之傅与相由皇帝任命,并多方限制各王的政治行为。

  • 第3题:

    明初在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措施中,直接导致六部在中央机构中的权力地位提高的原因是()

    • A、丞相的废除
    • B、皇权的加强
    • C、内阁的废除
    • D、厂卫特务机构的设置

    正确答案:A

  • 第4题: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 第5题:

    清末在司法制度上有哪些变化?


    正确答案:官制改革开始后,清政府为配合预备立案、采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和行政分立的原则,把司法机关独立出来,并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在中央,从1906年开始,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使它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同时负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等职责。在地方,从1907年3月开始,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由其负责地方上的司法行政。此外还在和缓审判厅内,相应地设置了和缓检察厅。
    (2)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司法管辖上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这就是在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区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在司法审判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是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7月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

  • 第6题:

    厂卫司法


    正确答案: 明时司法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外由太监负责的厂以及锦衣卫负责的卫行使司法权。

  • 第7题:

    填空题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干预司法。

    正确答案: 厂卫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清末在司法制度上有哪些变化?

    正确答案: 官制改革开始后,清政府为配合预备立案、采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和行政分立的原则,把司法机关独立出来,并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在中央,从1906年开始,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使它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同时负有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等职责。在地方,从1907年3月开始,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由其负责地方上的司法行政。此外还在和缓审判厅内,相应地设置了和缓检察厅。
    (2)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司法管辖上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这就是在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区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在司法审判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是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7月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从此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皇权专制下的政治制度有什么特点?

    正确答案: 1、贵族权力继续被剥夺,专制皇权在理论上至高无上,独裁一切,但实质上受到一定的制约;
    2、很多朝代出现过皇权的变态形式:权臣当道、外戚专权、宦官弄权、女主专政等;
    3、儒家学说成为钦定的统治思想,以维持统治秩序为目的,没有更积极的目标,消极地规范社会,是保守型而不是进取型;
    4、乡里组织的严格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概述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审判程序。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秦时已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审理程序系统,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汉代的司法制度中,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有最后复审裁决权,大赦与特赦权也归皇帝掌握,中央司法机关沿秦制仍为廷尉,廷尉为中央最司法官,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案件。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的活动也要受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监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简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皇帝制度下,皇权具有至高无上及专制的性质。它是典型的全能型的权力。具体表现为()。

    • A、皇权可以干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 B、皇帝是意识形态的领袖
    • C、皇权凌驾于整个政治机构之上,皇帝是国家一切最高权力的拥有者
    • D、皇权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

    正确答案:A,B,C,D

  • 第14题:

    明朝设立厂卫特务机构的直接目的是()。

    • A、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 B、充实和加强司法部门
    • C、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
    • D、防范外戚宦官干预朝政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是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分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干预司法。


    正确答案:厂卫

  • 第18题:

    判断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是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分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刘秀加强专制皇权的内容和影响。

    正确答案: 东汉王朝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调整。
    (一)刘秀的统一战争
    从建武元年到十六年,长达15年的统一战争。
    (1)扫荡赤眉军等农民义军。
    (2)铲除全国各地的武装割据势力。最终在全国范围取得了统一战争的胜利。随之对政府职能进行调整,以适应农民起义沉重打击之后的形势。
    (二)东汉封建政府职能的调整
    1、加强尚书台,削弱三公权力
    在中央政府中,号称三公的太尉、司徒、司空只是名义上的政府首脑,实际权力在中朝的尚书台。光武帝曾裁并其他许多中朝官职,所以尚书台更能集中行政权力。皇帝挑选亲信的三公或其他大臣“录尚书事”,实际上等于自己直接指挥尚书台,所以尚书台专权用事就是专制皇权的加强。
    2、加强监察机构
    (1)提高御史中丞的地位。秦和西汉中央最高检察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下有二丞,御史丞和中丞。此外,还有侍御史、御史等。东汉政权建立后,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已不负监察之责,有时根本不设此职,而将中丞改任为御史台的长官,负责监察百官,其权位逐渐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并重。
    (2)复置司隶校尉
    西汉武帝时始置,为中央要职,又是地方监察官,负责监察京师百官,至成帝时废。东汉立国后,复置之,又扩大其职权,并领一州。司隶校尉主管察举中央百官犯法者和本州部事务,既是京官,又是地方官。
    (3)扩大刺史的职权范围。西汉武帝始设刺史以加强对百官和强富豪公的监察。东汉时,进一步扩大刺史职权范围,增加选举之权,地方选举劾奏之权也转归刺史。
    3、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与废除内地郡国都尉
    光武帝裁并400多县,吏职减去9/10,边塞的亭侯吏卒也陆续罢省了。这些措施主要为节省开支。地方政权中重要的改革之一,是州的地位由监察区域逐渐变为具有郡职上一级地方政权性质的行政区域,刺史则相应地变为具有统郡职能的长官。
    二、巩固王朝的措施
    1、退功臣进文吏。为了适时剥夺将帅军权,刘秀提出此项措施。其关键是退功臣,一是封侯褒扬,二是奉朝请,即功臣日常不任官职,有事奉请入朝参议。
    2、以柔道治国。这种理论来源于刘秀对道家著作的理解。所谓“柔能制刚,弱能制强”。这是由于他对西汉末年政治黑暗、经济凋敝等社会现实的考虑,他主张采用道家休养生息的思想来恢复国家政治与经济秩序。
    3、倡导儒学,宣布图谶于天下。刘秀自幼研习《尚书》,有一定的学术功底,他大力倡导儒学,朝廷上下讲经蔚然成风。明、章两帝亦如此,儒学正式成为王朝钦定的正统思想。刘秀一生笃信图谶,即位之后更是如此。
    4、释放囚犯,减轻刑罚。东汉社会存在相当多的囚徒与奴隶,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刘秀七次下诏释放奴婢,并且大量赦免囚犯,这些措施缓和了社会矛盾,同时增加大量劳动力。
    5、削弱诸侯王势力。东汉初期先是分封刘秀宗室叔侄兄弟为王,继而又封刘秀诸子为王。前者先封为王,再降为侯,又降为公。前者封国多一个郡,后者二郡,体现亲疏之别。东汉诸侯王政治上无治民权,王国之傅与相由皇帝任命,并多方限制各王的政治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概述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审判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秦代九卿中,廷尉为中央掌司法的最高官员,其司法机构也称廷尉。秦时已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审理程序系统,地方基层的民事诉讼案件先由乡官啬夫受理,不能解决则上交县,县不能决送郡,郡不能决送中央廷尉,最后由廷尉审理后报呈皇帝裁决。
    汉代的司法制度中,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有最后复审裁决权,大赦与特赦权也归皇帝掌握,中央司法机关沿秦制仍为廷尉,廷尉为中央最司法官,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案件。汉代的司法审判基本采用刑讯逼供制度,一般刑事案件地方一级司法机关可自行处理,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需上报廷尉处理,并经皇帝批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员的活动也要受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监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1)司法机构的变化
    大理寺的设置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设置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②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③尚书台、“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魏太武帝时亦有类似规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初具规模,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名词解释题
    厂卫司法

    正确答案: 明时司法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外由太监负责的厂以及锦衣卫负责的卫行使司法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