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置100吨化肥,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并签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我方付款,关于此汇票的效力和甲公司票据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 汇票有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才支付票据金额B 汇票有效,但甲公司的签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 汇票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该签注内容抗辩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票人D 汇票无效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置100吨化肥,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并签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我方付款,关于此汇票的效力和甲公司票据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汇票有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才支付票据金额

B

汇票有效,但甲公司的签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C

汇票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该签注内容抗辩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票人

D

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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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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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N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

    A.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C.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D.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 第3题:

    甲、乙公司进行货物交易,甲公司用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C.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C
    根据《票据法》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丙公司将甲公司款到作为支付条件,因此应当视为拒绝承兑,选项C为正确答案。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银行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银行付款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丙银行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甲公司款到丙银行账上后,丙银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C、应视为拒绝承兑,丙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银行付款的多少确定丙银行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的拒绝承兑。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第6题: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B.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C.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D.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第7题:

    (2018年)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下列关于该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B.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D.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
    选项A,甲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B,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选项C,背书连续,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背书人(乙)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不得追索乙公司。

  • 第8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 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
    •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一套,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拒绝承兑,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甲公司发现汇票上自己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仍然向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及其利息,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的行为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B

    银行拒绝承兑,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的行为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C

    甲公司发现自己未在汇票上签章,仍然向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其利息的行为是承担票据责任

    D

    如果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银行必须向持票人付款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是要求银行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不是要求银行付款,不是行使付款请求权
    B项,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要求其前手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的行为是行使追索权的行为,不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行为。
    C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本题中,甲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汇票无效,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的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承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D项,《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故承兑人承兑的法律效果是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给合法的持票人,而不是只要是持票人,银行都要对其付款。

  • 第11题:

    多选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

    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

    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
    BD两项,《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据此,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C项,《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公司因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而签发了一张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后来因为向丁公司租赁库房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且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戊公司为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请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如果丁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己公司,则己公司对乙公司不能进行追索

    B

    如果甲公司在丙银行付款前被宣告破产,则丙银行可以拒绝对汇票付款

    C

    如果丁公司请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注明甲公司款到后付款,则视为拒绝承兑

    D

    乙公司转让票据后即退出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B项错误。该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C项正确。持票人转让票据后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债权人变为债务人,继续承担责任,所以D项错误。

  • 第1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
    32.【答案】A 【考点】 汇票的追索权【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 第14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

    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 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第1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1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17题:

    甲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乙公司与之订立合同,乙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甲公司,随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到期前,乙公司发现受骗,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甲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丙公司也不能享有
    C.汇票无效
    D.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D
    解析:
    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 第18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1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当事人的关系是( )。

    A.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B.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C.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D.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一般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故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 第1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置100吨化肥,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并签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我方付款,关于此汇票的效力和甲公司票据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有效,甲公司有权在乙公司如期按质按量交货后才支付票据金额
    • B、汇票有效,但甲公司的签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 C、汇票有效,甲公司不能以该签注内容抗辩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持票人
    • D、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2014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10月6日。4月14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9月8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贴现,该汇票到期后,Q银行向异地的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发出委托收款,P银行于收到委托收款的次日通知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付款。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 A、甲公司
    • B、乙公司
    • C、P银行
    • D、Q银行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甲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乙公司与之订立合同,乙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甲公司,随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到期前,乙公司发现受骗,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 B、甲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丙公司也不能享有
    • C、汇票无效
    • D、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05年10月30日,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于2005年9月1日因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陈某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陈某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后向银行提示付款,但要证明自己取得汇票的途径

    B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丢失,乙公司于2005年4月1日通知银行挂失止付时,银行告知已向持票人付款,银行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向丙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保证责任、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均解除

    D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承兑,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乙公司由于接到央行指示,都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乙公司3日后再提示付款,银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本题中,陈某因继承取得汇票,陈某依法举证后,享有汇票权利。
    B项,《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据此,付款行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给失票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项,《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D项,《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

    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

    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

    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故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
    C项,《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项,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 第24题:

    单选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银行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银行付款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丙银行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

    甲公司款到丙银行账上后,丙银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C

    应视为拒绝承兑,丙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D

    按甲公司给丙银行付款的多少确定丙银行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的拒绝承兑。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