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
800
1000
1200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第8题: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符合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要求的有()。
第9题:
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m。
第10题:
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m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要求是1000m,且由厂界计)。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设施。
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第11题:
600
800
1000
1200
第12题:
集中式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商业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要求,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符合要求
第20题:
危废预处理,大气评价因子来判断哪些地方不合理()
第21题: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
第22题: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场界应位于居民区500 m以外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 m以外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场界应位于居民区1000 m以外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第23题: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危险废物,包括易爆的危险废物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焚烧残余物按一般工业废物进行处置
第24题: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危险废物,包括易爆的危险废物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焚烧残余物按一般工业废物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