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周某以栗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甲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栗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甲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 乙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吴某送达开庭传票,吴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C 丙法院在审理阚某和时某借款纠纷时,委托时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 经赵某同意,丁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题目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周某以栗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甲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栗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甲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乙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吴某送达开庭传票,吴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丙法院在审理阚某和时某借款纠纷时,委托时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赵某同意,丁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送达。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受送达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据此可知,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另外,该法第89条、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才由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可知,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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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2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没有排斥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 第3题: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

  • 第4题: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

    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也是错误的。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此种异议既包括否认支付令所载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认可法律关系但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选项属于后者,陈某异议成立,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所以,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张某诉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通过传真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张某收到传真后予以了回复而林某一直未回复。开庭时,张某到庭,林某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判决书,而林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判决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法院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
    C.法院通过传真方式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D.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正确

    答案:A
    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的送达,主要知识点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但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此处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精神。据此,总结该司法解释的要点如下:(1)原则上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2)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是允许的,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不允许缺席判决;(3)不允许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据此,本案中用传真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做法正确,但未经林某确认而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同时用传真方式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故A表述正确,B、C表述错误。简易程序中不允许公告送达,故D选项中法院用公告方式向林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补充一点,由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此时可以认定没有明确被告,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关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文书应当适用裁定书,即法院应当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二是审限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普通程序的审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6题:

    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产生国际运输的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在甲国的公司和在甲国的中国籍人杨某送达,甲国与中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依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向在甲国的杨某送达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
    B.向甲国公司的送达应首先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C.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围公司送达
    D.中国法院不得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B错误,依第6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理。C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D错误,依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1)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因此,可邮寄送达。

  • 第7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 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无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D
    解析: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选项B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 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 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选项C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 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选项D错误。《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 确定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 第8题:

    200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

    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不需要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
    B项,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C项,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项,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 第10题:

    多选题
    关于送达,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
    A

    法院在向小张直接送达本案判决书时存在困难,经过小张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给小张

    B

    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C

    法院在向小王送达判决书时发现小王不在家,家里只有与其同住的哥哥,则法院应当等小王回家后再送达

    D

    小李依法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小陈为其诉讼文书代收人,在法院依法向小陈送达判决书时小陈拒绝签收,则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考查各种具体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委托送达的被委托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任意单位,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83条的规定,D项正确。

  • 第11题: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周某以栗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甲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栗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甲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乙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吴某送达开庭传票,吴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丙法院在审理阚某和时某借款纠纷时,委托时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赵某同意,丁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送达。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受送达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据此可知,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另外,该法第89条、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才由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可知,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 第12题:

    单选题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

    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

    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项,《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C项,《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即主张债务已经消灭,该主张构成异议。
    D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题中,陈某依法提出有效异议,支付令失效,且申请人黄某未提出反对意见,该案应转入诉讼程序。

  • 第13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14题:

    2008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银行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的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孙某并不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此不能适用缺席判决,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所以C项正确,B、D项错误。

  • 第15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需要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
    A.送达判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B.法院给张某送达判决书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把判决书留在张某的住所,拿出手 机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C.经李某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将判决书送达至李某的电子邮箱中
    D.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交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送达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所以A项的说法正确。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B项的做法正确。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C项的做法错误。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D项的做法正确。 案选择A、B、D。

  • 第16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入拒收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并不影响送达的生效,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委托送达只能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不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D选项是错误的。

  • 第17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
    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
    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
    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

  • 第18题:

    下列关于送达的做法不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向甲送达支付令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B.在甲与其妻丙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不在住所,人民法院将调解书交给其配偶丙
    C.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采用留置送达,邀请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见证,并全程录像
    D.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的借贷纠纷一案。在宣判后,乙为了逃避债务突然失踪下落不明,该基层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送达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因此,支付令不能够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在离婚诉讼中,不得把文书送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当事人拒不接受诉讼文书的,应留置送达,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D项错误。

  • 第19题:

    关于送达,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

    • A、法院在向小张直接送达本案判决书时存在困难,经过小张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给小张
    • B、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 C、法院在向小王送达判决书时发现小王不在家,家里只有与其同住的哥哥,则法院应当等小王回家后再送达
    • D、小李依法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小陈为其诉讼文书代收人,在法院依法向小陈送达判决书时小陈拒绝签收,则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单选题
    张某诉李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在法院向李某送达调解书时,其拒绝签收。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 )
    A

    留置送达

    B

    公告送达

    C

    交与李某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D

    及时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宋某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传票已送达。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是在应诉答辩之后,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之前,因而其对于被诉事项和开庭时间等事项均是明知的,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传唤,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效果相同,故法院可以对本案进行缺席判决
    B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
    C项,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法院不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并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22题:

    单选题
    201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

    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

    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

    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

    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

    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

    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B项,《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尽管邮寄送达的回证没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着该送达就无效,该项的表达过于绝对。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委托送达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学校等机构代为行使送达权。
    D项,《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 第24题:

    单选题
    中国某公司与甲国某公司产生国际运输的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有关文书需要向在甲国的公司和在甲国的中国籍人李某送达,甲国与中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依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向在甲国的李某送达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

    B

    向甲国公司的送达应首先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C

    不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D

    中国法院不得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甲国公司送达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
    B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理。
    C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D项,依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据此,中国法院可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