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适用的责任方式是()。A赔偿损失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C赔礼道歉D消除危险

题目
多选题
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适用的责任方式是()。
A

赔偿损失

B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

赔礼道歉

D

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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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适用的责任方式是”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裳间,被甲国公民乙驾驶的私家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乙某赔偿其损失.关于该案的法律使用,哪一项是错误的?

    A.该案可以适用甲国法律

    B.如果乙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地,法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C.如果乙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地,法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甲国法律

    D.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甲、乙协商适用丙国法律,法院可以适用丙国法律


    正确答案:C
    36.【答案】C 【考点】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解析】 根据20i1年新增法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所以.C错误.

  • 第2题: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可见,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结合本题,位于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在给李某位于甲市A区的住房装修时,因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家具被淹毁,而李某因与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起诉。因此。对此侵权纠纷,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而甲市8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李某既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选项AB正确。由于甲市8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错误。选项D正确。

  • 第3题:

    请回答 97~100 题。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

    第97题: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正确答案:ABD

  • 第4题:

    甲将其一篇文章投递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杂志社便委托乙对甲的文章进行修改,然后杂志社将署名为乙和甲的文章发表在其刊物上,则(11)。

    A.杂志社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乙未侵权

    B.杂志社未侵犯甲的著作权,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杂志社和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杂志社和乙均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 第5题:

    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正确答案:ABD

  • 第6题:

    共用题干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 第7题:

    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捏造.炮制了某著名影星张某的一段绯闻,给张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张某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可以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是()

    • A、赔偿损失
    •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C、赔礼道歉
    • D、消除危险
    • E、恢复原状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本案中各个诉之间的是何种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吞并、抵消本诉的独立的请求。反诉要求:①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②提出的请求是独立的且与本诉有关联,③提起反诉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反诉是否成立的认定,关系到能否公正、经济地解决民事冲突。本案中两个诉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乙请求的事实基础都是以甲在《彳亍》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乙肆意诋毁,损害乙的名誉。甲反诉乙投递不实信函,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所列请求的事实基础是乙四处反映不实情况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这一事实恰恰是在本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发生的,也就是说,被告反诉与本诉具有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关联性,从而符合反诉构成的实质性要件。本案这种牵连性十分典型。故,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

  • 第9题:

    单选题
    孙某将李某杀害,经鉴定孙某系精神病人,甲县检察院遂向甲县法院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甲县检察院可以对孙某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

    甲县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

    甲县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孙某

    D

    经审理发现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项,《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项,《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D项,《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现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②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③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本题中,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孙某刑事责任,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

  • 第10题:

    问答题
    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本案中各个诉之间的是何种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吞并、抵消本诉的独立的请求。反诉要求:①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②提出的请求是独立的且与本诉有关联,③提起反诉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反诉是否成立的认定,关系到能否公正、经济地解决民事冲突。本案中两个诉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乙请求的事实基础都是以甲在《彳亍》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乙肆意诋毁,损害乙的名誉。甲反诉乙投递不实信函,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所列请求的事实基础是乙四处反映不实情况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这一事实恰恰是在本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发生的,也就是说,被告反诉与本诉具有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关联性,从而符合反诉构成的实质性要件。本案这种牵连性十分典型。故,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告到法院,下列责任方式不适用于该案的是(  )。
    A

    赔偿损失

    B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

    赔礼道歉

    D

    排除妨碍


    正确答案: B
    解析:
    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题中,甲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不适用排除妨碍

  • 第12题:

    多选题
    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适用的责任方式是()。
    A

    赔偿损失

    B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

    赔礼道歉

    D

    消除危险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捏造.炮制了某著名影星张某的一段绯闻,给张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张某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可以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是()

    A.赔偿损失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消除危险

    E.恢复原状


    参考答案:A, B, C

  • 第14题:

    甲乙丙合作写了一篇学术论文。甲欲将作品交某杂志社发表,乙则以该杂志社对其不够友好为由表示反对,丙未置可否。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如果乙坚持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杂志社发表

    B.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杂志社发表

    C.在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可以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杂志社发表

    D.如果丙以同样的理由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杂志社发表


    参考答案:B

  • 第15题:

    甲将其一篇短文《心灵的呼唤》投递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杂志社便委托乙对甲的短文进行修改,然后杂志社将署名为乙和甲的短文发表在其刊物上,则(14)。

    A.杂志社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乙未侵权

    B.杂志社未侵犯甲的著作权,乙侵了权

    C.杂志社和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杂志社和乙均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解析:甲将其一篇短文《心灵的呼唤》投递给杂志社,则甲是这篇短文的著作权人。未经甲的许可,杂志社便委托乙对甲的短文进行修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杂志社将署名为乙和甲的短文发表在其刊物上,乙也侵犯了甲的著作权。答案选C。

  • 第16题:

    甲将其一篇文章《希赛,影响IT》投递给《中国系统分析员》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杂志社便委托乙对甲的文章进行修改,然后杂志社将署名为乙和甲的文章发表在其刊物上,则(11)。

    A.杂志社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乙未侵权

    B.杂志社未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乙侵权

    C.杂志社和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杂志社和乙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解析:由于文章《希赛,影响IT》是甲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甲对其拥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而杂志社擅自委托乙对文章进行修改的行为,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乙则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因此都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 第17题:

    某影星甲在一饭店吃饭,经理用饭店的相机为该影星拍照一张,并希望能将该照片悬于饭店大厅,同时表示愿意为影星免单,并支付影星500元。影星表示同意,后发现某餐饮杂志将这幅照片作为某期的封面。经调查,原来是饭店经理将其寄送发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饭店经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饭店享有甲照片的版权

    C.饭店经理的行为构成违约

    D.餐饮杂志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饭店与甲之间虽然有协议,但是该饭店经理未经甲的同意将照片寄送杂志发表,这一方面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某甲的肖像权,所以A、C项正确,故不选。
    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摄影作品是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而本题中经理在工作期间利用本单位的器材和机会拍照。因此本题中照片应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归饭店所有。所必B项正确。餐饮杂志的行为未经某甲的同意。并且营利性地使用某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某甲的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对某甲的隐私并没有构成侵犯,因此D项说法错误。

  • 第18题:

    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社告到法院,该案适用的责任方式是()。

    • A、赔偿损失
    • 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C、赔礼道歉
    • D、消除危险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甲将该杂志告到法院,下列责任方式不适用于该案的是()。

    • A、 赔偿损失
    • B、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C、 赔礼道歉
    • D、 排除妨碍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多选题
    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8年真题]
    A

    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杂志社承担

    B

    对杂志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

    由杂志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

    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杂志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
    B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项,《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在《雾都》杂志发表了一部小说,未作版权声明。某读者阅读后十分喜欢,遂推荐给《传奇文摘》杂志社。《传奇文摘》杂志社若转载该小说,则(  )。
    A

    不必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B

    必须经甲同意,但不必向甲支付稿酬

    C

    不必经《雾都》杂志社同意,但应向其支付稿酬

    D

    必须经《雾都》杂志社同意,但不必向其支付稿酬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甲在《雾都》杂志发表的一部小说,未作版权声明,因此《传奇文摘》杂志社若转载该小说,则不必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报酬。

  • 第22题:

    多选题
    7月,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家住乙县的李老汉诉家住甲县儿子李小的赡养费纠纷。2011年8月,李小居住的乡镇划归丙县管辖。甲县人民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丙县法院。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丙县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

    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C

    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

    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E

    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影星甲在一饭店吃饭,经理用饭店的相机为该影星拍照一张,并希望能将该照片悬于饭店大厅,同时表示愿意为影星免单,并支付影星500元。影星表示同意,后发现某餐饮杂志将这幅照片作为某期的封面。经调查,原来是饭店经理将其寄送发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饭店经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

    饭店享有甲照片的版权

    C

    饭店经理的行为构成违约

    D

    餐饮杂志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D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餐饮杂志的行为未经某甲的同意,并且营利性地使用某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某甲的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对某甲的隐私并没有构成侵犯。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2008年真题]
    A

    《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

    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

    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

    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现代企业经营》所发文章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属于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法院、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法院、被告《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法院和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