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题:
问答题
简述政治统治的主要类型。
正确答案:
政治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于政治统治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在现代西方政治学中,对政治统治进行分类研究的是马克斯·韦伯。韦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把政治统治分为克里斯马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而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则是以阶级为基础。
(1)以合法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①克里斯马型统治。克里斯马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而成为追随者、信徒的能力,以及追随者具有拥护这类领袖人物的赤诚态度。二者的结合便构成了克里斯马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与传统统治和法理统治相比,克里斯马型权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最不稳固、“非常态的”统治形式,这是因为:
a.它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
b.它固有的反经济性,即喜欢施舍,拒绝一切财产和固定收入;
c.领袖个人的生命迟早会终结,要选择新的克里斯马式领袖来接替。
这些因素促使克里斯马型统治向其他形式转化,或者把职位克里斯马化,造成新的克里斯马式领袖;或者把权力世袭化,转向传统型统治;或者由追随者荐贤选能,转变为法理型统治。
②传统型统治。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主要形态是西欧的封建制和东方的家产制。在家产制下,国家就是家产的放大形态。这是因为:
a.政府事务起源于统治者的家庭事务管理,政府行政官员最初只是统治者的个人仆役和私人代表,因而政府官员竭力维护因忠诚而换来的特权。
b.在经济领域,贸易是统治者自己的特权,它通过征税、收取安全通行费、市场特许权、颁发垄断权等等手段,去剥削别人的贸易收益,以此来供养他的扩大的家族和军事人员。
c.在统治方式上,统治者把一切政治上的行政管理都当作他的个人事务来处理,其方式犹如他把手中的政治权力当作个人财产的有用附属品一样。
d.政治统治的主要工具和基础,既有神圣的宗教和宗教式的主义,也有赤裸裸的军事力量。
③法理型统治。在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在法律理性的前提条件下,法理型统治的具体含义是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a.人化规范都可以由立法制定为法律,并要求或期待所有的人和政治势力都服从它。
b.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则系统,是理性立法的结果。
c.占据权力位置的人并不是统治者本人,而是暂时任职的官员,由于职务的关系他们才享受有限的权力。
d.人们作为公民而不是臣民来服从依法设立的权威,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官员。
因此,法理性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为牢固,其合法性比前两类统治依赖的合法性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2)以阶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历史上存在过的统治分为两大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与多数人统治少数人。
①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统治
社会主义社会以外的阶级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凡是少数人在经济上居优势地位,即少数人占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少数人为了维护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有利地位,总是要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因而显得力量强大;而多数被统治者是以个体身份出现的,相对于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是软弱的。
②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统治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归以国家为代表形式的全民所有,人民就成了统治者,因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社会,政治统治本身就经历了一个不断缩小和减弱的过程,是强政治统治到弱政治统治的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旧社会残余分子的改造完成,敌对阶级的消失,政治统治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是本来意义上的政治统治的残余形态,社会政治生活纳入政治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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