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己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B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题目
单选题
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己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B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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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 第2题:

    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正确答案:B
    [解析]参见《票据法》第44条、第60条,《破产法》第55条.汇票付款人一旦付款,无权利要求原持票人退回所付款项.付款人付款后即成为持票人,获得了追索权,可以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将汇票金额的50%转让给戊公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戊公司有权向银行提示付款,要求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50%
    B:丙公司债务到期前,丁公司有权背书转让汇票
    C: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D:乙公司如果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
    依《票据法》第33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能再将票据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丁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汇票,乙公司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是乙公司的后手,因此乙公司无权对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乙公司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201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以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
    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第6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N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

    A.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B.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C.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D.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 第7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1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当事人的关系是( )。

    A.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B.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C.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D.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一般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故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 第8题:

    甲公司因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而签发了一张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后来因为向丁公司租赁库房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且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戊公司为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请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果丁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己公司,则己公司对乙公司不能进行追索
    • B、如果甲公司在丙银行付款前被宣告破产,则丙银行可以拒绝对汇票付款
    • C、如果丁公司请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注明"甲公司款到后付款",则视为拒绝承兑
    • D、乙公司转让票据后即退出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单选题
    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06年真题]
    A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正确答案: B
    解析:
    AC两项,被追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前手,因此乙公司付款后可继续向丙公司追索,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在债券申报期间申报债权,而后参与破产清算分配。
    BD两项,基础关系存在瑕疵,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即持票人以支付汇票金额资金来源不可靠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

    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

    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的抗辩可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B项,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不得以与乙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丙公司。
    C项,《票据法》第91条第2款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此,在本题中,虽然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但是丁公司并非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项,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则导致票据无效。《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为汇票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本题中,甲公司出票时记载“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 第11题:

    多选题
    张某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为甲公司,承兑人为丙公司,付款人为丁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20日。那么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张某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

    甲公司被宣告破产

    B

    乙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C

    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D

    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商场为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向丙银行交付2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
    A

    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B

    出票人甲商场,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C

    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甲商场,收款人乙公司

    D

    出票人丙银行,付款人丙银行,收款人乙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五)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予丁。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87.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

    A.可以不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B.必须按照某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D.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后,对丙、某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C

  • 第1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15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的无因性【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A项中,丙公司与汇票付款人某银行因10万元到期贷款未偿还而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A项正确,当选。而B选项中,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以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因选项中未出现“持票人明知”的提示,故应认为此抗辩不成立。C选项完全忽略了票据抗辩的存在,乃错误选项。D选项中,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陷阱】票据抗辩分为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两种抗辩的适用对象及效力是不同的。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欠缺等。

  • 第16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答案:A,C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

  • 第1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关于票据法中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商业汇票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 第18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l0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当事人的关系是(  )。

    A.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B.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C.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收款人为丙公司
    D.出票人为乙银行,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第19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35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款的当事人为( )。

    A.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C.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D.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答案:C
    解析: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 第20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丁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

    • A、丙公司拒绝承兑
    • B、丙公司破产
    • C、乙公司破产
    • D、丙公司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N万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向丙公司付款。这份汇票的当事人为()。
    A

    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B

    出票人乙银行,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C

    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乙银行,收款人丙公司

    D

    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丙公司


    正确答案: D
    解析: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丁公司,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丁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
    A

    丙公司拒绝承兑

    B

    丙公司破产

    C

    乙公司破产

    D

    丙公司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 D,C
    解析: 考查追索权的行使。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第61条对行使追索权的情形的规定。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

    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

    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


    正确答案: B,D
    解析: 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