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在西藏办理退休或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哪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是多少?”相关问题
  • 第1题:

    西藏地区的职工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 第2题:

    在西藏办理退休或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哪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 第3题:

    对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
    (1)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驾机北飞机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提高15%;一般随机人员退休费可提高10%。
    (2)对起义时参加纠察、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者,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按本人贡献大小,分别提高5%或10%。
    (3)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能视为有特殊贡献。
    (4)在“两航”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含已恢复的保留工资)的15%。已退休的从申报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厅字〔1985〕340)号规定: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

  • 第4题:

    自治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无离退休费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和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500
    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4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
    (2)遗孀有离退休费的,其现行离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3)调整后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关闭、破产、特困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其他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 第5题:

    问答题
    在西藏办理退休或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哪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 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可到何处安置?

    正确答案: 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他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本条所称高原地区是指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自治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正确答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无离退休费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和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500
    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4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
    (2)遗孀有离退休费的,其现行离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3)调整后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关闭、破产、特困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其他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对提高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有重大贡献人员的离退休待遇,建国前起义,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现在是工人的(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后起义的人员(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即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现在是干部的,可享受离休待遇。其他海军起义人员,按一般起义人员的待遇执行。以上规定均自1985年6月起实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在办理退休工资核定时,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基本退休费按100%标准享受,公务员执行同样标准。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实行西藏特殊津贴后,对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有哪些相应规定?

    正确答案: 截至1993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休费。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对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及离退休费发放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对提高建国后国民党驾机起义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对1949年10月1日建国后国民党驾机起义的人员,为了不降低他们的现有生活水平,退休时,按其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 第14题:

    实行西藏特殊津贴后,对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有哪些相应规定?


    正确答案:截至1993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在职职工特殊津贴标准的90%增加退休费。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西藏特殊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 第15题: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正确答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规定退休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龄规定退休费。退休费标准一般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90%。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 第16题:

    问答题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

    正确答案: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间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退休费,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否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正确答案: 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中小学和幼儿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对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的通知》规定:
    (1)驾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10%至15%。
    (2)在起义时参加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的人员,退休时可按照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5%至10%。
    (3)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视为有特殊贡献。
    (4)在原九龙关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和建设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15%。已退休的人员从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国发〔1993〕79号、国发〔1994〕9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正确答案: 关于机关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退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具体规定是: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退休的人员,计算退休金的办法是: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4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3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20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退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退休金,增加金额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数。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文规定,对1993年10月1日至土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正确答案: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规定退休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龄规定退休费。退休费标准一般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90%。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又回国居住的,其退休费如何发给?

    正确答案: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五年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年之后方能享受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同等的各项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西藏地区的职工退休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正确答案: 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的退休费如何发给?由哪里支付?外汇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同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①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②建国后从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