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提高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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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提高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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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央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的老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司局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 A、行政十四级以上
    • B、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
    • C、“文革”前即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含副县处级)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
    • D、事业单位的非国家行政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

    正确答案:A,B,C,D

  • 第2题: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对吗?


    正确答案:正确

  • 第3题:

    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人员,主要是指哪些人?如何照顾?


    正确答案: (1)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2)1981年至1983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于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3)1979年1月到1985年7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 第4题:

    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正确答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 第5题:

    问答题
    城市低保待遇能终生享受吗?

    正确答案: 按规定城市“三无”人员基本上能够终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如果作为有一定收入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当其收入发生变化,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时,就要相应的主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此,城市低保待遇不可能终生享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1992年经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工资数额的,能否享受局、处级待遇?

    正确答案: 按照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1992年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十八级享受局、处级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的平反冤假错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坚持略为从优的原则;
    (2)“福利待遇不变”;
    (3)易地安置的执行接收安置地区的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参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荣誉证上的“工资级别”如何填写?

    正确答案: 凡已离休的干部,可将其改革后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金额填入该栏。同时用括号注明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级别(包括行政级、技术级、企业级),少数无工资级别的,可注明原标准工资。已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单位,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提高离休干部享受省级、副省级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
    (1)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级待遇:
    ①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②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③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2)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级待遇:
    ①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④建国以后担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⑤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3)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②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③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在省、市、自治区工作的部分老同志,参照以上原则确定其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正确答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中央规定,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提高待遇吗?


    正确答案: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1983〕29、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14题:

    中央规定,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5题: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规定: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以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局级职务、行政12级或“文化大革命”前任副局级职务、行政11级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1〕50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 第16题: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正确答案: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 第17题:

    问答题
    “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离休干部能否提高待遇?

    正确答案: 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未担任县处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离休后不得提高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享受哪些待遇?

    正确答案: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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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享受提高待遇的级别有什么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正确答案: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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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吗?能同时享受两份医保待遇吗?

    正确答案: 不能。济南市民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也不能同时享受两份医保待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人员,主要是指哪些人?如何照顾?

    正确答案: (1)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2)1981年至1983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于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3)1979年1月到1985年7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