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判断题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A 对B 错”相关问题
  • 第1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 第2题:

    干部本人现在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正确答案: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 第3题:

    某老干部,要求把他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为1937年7月5日,老干部所在地级市党委经过研究后批准了。请问,老干部所在地级市党委有这个权利吗?如没有,应由谁审批?


    正确答案:没有。应由老干部所在省委审批。

  • 第4题: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 第5题:

    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如何保存?


    正确答案:改办离休后发给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 第6题:

    贵州省离退休干部有关待遇现行标准是()

    • A、从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的特需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200元发给个人,新增加的300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
    • B、从2011年起,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 C、从2008年1月起,我省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 D、根据省委常委会议【1996】39号•纪要‣精神,凡实行目标管理、发放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在给在职人员发放目标管理奖时,同时发给离退休人员年度生活补贴,其标准为在职人员目标管理奖的一半。

    正确答案:A,C,D

  • 第7题:

    问答题
    干部本人现在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正确答案: 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某老干部,要求把他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为1937年7月5日,老干部所在地级市党委经过研究后批准了。请问,老干部所在地级市党委有这个权利吗?如没有,应由谁审批?

    正确答案: 没有。应由老干部所在省委审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分散收费更改为集中收费或从集中收费更改为分散收费都可以随时更改。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正确答案: 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
    改办离休后,对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83〕侨政会字第054号)文件下达之月即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1983年10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对已获准出国及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已经确定转业、复员或者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如何保存?

    正确答案: 改办离休后发给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凡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哪一级机关审批?()

    • A、省、市、自治区老干部局审批;
    • B、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 C、省、市、自治区部组织部审批。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5题:

    某离休干部1945年10月参军,1945年6月入党,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1945年10月,对不对?


    正确答案: 不对,应从入党之日算起。

  • 第16题:

    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能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 第17题: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正确答案: 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
    改办离休后,对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83〕侨政会字第054号)文件下达之月即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1983年10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对已获准出国及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 第18题:

    下列哪些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 A、经组织批准入院校学习的干部和士官
    • B、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
    • C、当年特招入伍的人员
    • D、因组织原因未被授予新的士官军衔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问答题
    自治区重申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办理离休手续的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确认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为: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确定新疆和平解放前“新疆战斗社”、“新疆先锋社”正式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军龄计算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后,由地州市党委、各厅局党组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凡要求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认和更改到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审批,并报主管的上级组织部门审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正确答案: 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计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当年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不享受奖励工资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对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新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十四条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委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副省长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司局正职以上干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本人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证明材料。个人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有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方为有效。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干部提出的要求,既要防止不能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