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催收
发出查询
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第1题:
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的业务处理流程正确的是()。①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②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时,受益人将索偿申明及文件或单据向开证行提示(如果申请人顺利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备用信用证自动失效);③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履行备用信用证责任和义务;④申请人向开证行归还代偿付款项。⑤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⑥开证行经过审查后开出备用信用证,并委托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第2题:
一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备用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并在开证行柜台到期。该备用信用证要求以下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为付款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所授权的代表人签发的证实所附发票已经过期30天并要求申请人付款的声明。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必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到期前1天,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审单后,向受益人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借记了申请人的账户。申请人则辩称:申请人先前已经通知开证行其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开证行不应该支付此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申请人要求开证行立即贷记其账户。请问开证行该如何处置这件事情?()
第3题:
在进口业务中,审单时如发现单证不符,应作适当的处理,例如()。
第4题:
国内信用证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如果开证申请人事后同意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应()。
第5题:
关于国内信用证业务付款操作正确的说法()。
第6题:
买方押汇产品
卖方押汇产品
国内信用证打包放款
进口押汇
第7题:
开证行应该贷记申请人的账户,因为申请人已经申明他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款发票,开证行不能擅自对该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行支付
开证行应该拒绝贷记申请人的账户,因为此备用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的责任是根据信用证和UCP600来履行义务,不能根据申请人的抗辩来履行义务
此备用信用证其作用相当于银行保函,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即只在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对外付款,因此开证行不应该擅自借记申请人的账户
在此案中,受益人伪造单据,开证行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审查单据的义务,它应该再贷记申请人的账户
第8题:
如果开证申请人事后同意接受不符点且开证行同意,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
开证行以电文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得到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放单授权的加押电文后,仍应在申请人付款或承诺付款后再放单
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可将单据退还申请人
第9题:
付款给受益人
向委托收款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事务信息
打印信用证寄单通知书
登记委托收款背批
第10题:
寄单索偿
通知付款赎单
议付款项
付款赎单
第11题:
无需征求开证申请人意见,直接联系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得到放单授权后直接放单
要求开证申请人直接联系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得到放单授权后直接放单
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以电文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得到放单授权后直接放单
要求开证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以电文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得到放单授权后,在申请人付款或承诺付款后再放单
第12题:
寄单给开证行,得到开证行款项后进行承付或议付
通知开证行,并在自己柜台留存单据
如果信用证限制自己议付,则无追索议付
直接寄单给申请人要求付款
承付或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第13题:
()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给予开证申请人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一种融资产品。
第14题:
信用证的开证行在对受益人付款后,如果开证申请人由于倒闭,无法付款赎单,则开证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第15题:
出口商对进口商进行交易时,进口商需要对开证行出示()。
第16题:
委托收款发出后,逾期未收到款项的,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要加强催收,定期向开证行发电查询,并按委托收款金额每天()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
第17题:
①②③④⑤⑥
①⑥⑤②③④
③①②⑥④⑤
①④⑥②⑤③
第18题:
对
错
第19题:
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
将货物退还出口商
向偿付行收回货款
宣布信用证作废
第20题:
开证申请人
委托收款行
受益人
议付行
第21题: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进口商申请开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开证,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受益人按证要求发货,并向指定银行交单
指定行根据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付款行索汇
开证行向交单行或偿付行付款,并通知申请人赎单
申请人付款赎单,并提货
第22题:
偿付行可向议付行追索己付款项
开证行可向寄单行追索己付款项
开证行可向偿付行追索己付款项
偿付行可向开证行追索己付款项
第23题:
万分之三;
万分之五;
万分之二点一;
千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