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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

    A.罚款
    B.拘留
    C.留滞被探望子女
    D.强制在人民法院进行探望
    E.通报批评

    答案:A,B
    解析: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标的仅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①拘留;②罚款。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第2题:

    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育费为前提条件
    B.互通电话属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之一
    C.子女成年的,探望权消灭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答案:A
    解析:
    探望不以负担费用前提;探望也不以随子发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是否再婚为前提,即便已经再婚,仍不影响探望。探望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的前提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享有探望权。探望既包括见面,又包括交往,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短期交往等。探望权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利人死亡。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一方享有的探望权。

  • 第3题: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

    • A、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 B、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 C、子女不愿意其探望
    • D、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反对探望

    正确答案:B

  • 第4题:

    探望权可否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 第5题:

    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正确答案:B

  • 第6题:

    探望权


    正确答案: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交往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 第7题:

    单选题
    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
    A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B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他近亲属

    C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D

    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正确答案: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问题。

    正确答案: 特点:
    1、执行标的为行为;
    2、执行的长期性;
    3、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的实现法律保障。
    执行时要做好的工作:
    1、重视探视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
    2、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起诉要求探望孙子女?

    正确答案: 不可以,婚姻法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探望权可否隔代行使?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探望权的隔代行使问题。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儿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时,判决书主文是否要明确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正确答案: 在确定探望时间时,为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一般应选择在节假日。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每月的周六进行探望,二审期间,被探望的子女开始每周六上辅导班,最终二审改判每月的周日进行探望。即便探望时间可能会由于子女的时间安排变化而不能得到保障,但从便于判后执行的角度,判决书亦有明确表述之必要。
    实践中,如果双方的住址都能确定,能否将一方住址确定为协助探望的地点并表述于判决书中?有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不少判时地址明确的地方以后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主张判决书中最好对探望具体地点不做表述,而是留待执行时灵活掌握,从而避免因地址发生变更导致不能执行。我们认为,一定时空范围内,某一具体地点是相对稳定的,而且子女年满18周岁,探望权随之消灭,因此,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为前提
    B.子女成年的探望权消灭
    C.互通电话属于探望全权的行使方式之一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答案:B,C,D
    解析:
    探望权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探望权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力人死亡。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一方享有的探望权。

  • 第14题: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探望权的行使须以支付必要的抚育费为前提条件
    B.互通电话属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之一
    C.子女成年的,探望权消灭
    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答案:A
    解析:
    【精解】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接待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的行使不以支付必要的抚育费为前提条件,故A项错误。探望权包括直接见面,短期的共同生活,临时性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探望权因未成年人死亡、子女成年和探望权人死亡等而消灭。中止探望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 第15题:

    探望权可否隔代行使?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探望权的隔代行使问题。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儿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 第16题:

    简述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问题。


    正确答案: 特点:
    1、执行标的为行为;
    2、执行的长期性;
    3、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的实现法律保障。
    执行时要做好的工作:
    1、重视探视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
    2、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 第17题: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 A、罚款
    • B、拘留
    • C、留滞被探望子女
    • D、强制在人民法院进行探望

    正确答案:A,B

  • 第18题: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随时可探望孩子
    • B、探望的方式和时间须由法院判决
    • C、如果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时,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
    • D、探望权的中止是永久性的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问答题
    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 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一般认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身份权,在确立亲权的国家则属于亲权的一种,属于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该说,此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要在探望权司法裁决中真正体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支持性原则。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就其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再婚后)家庭状况以及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与确定抚养关系不同,由于探望侧重的是与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交流,因此物质条件并非考虑的重要因素。
    2.稳定性原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中主要的学习和心理趋向成熟的阶段,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及情绪、心理的稳定。
    3.子女的身心愉悦规则。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被探望后,其心情高兴、舒畅,性格变得开朗、外向,就可以说探望符合子女的利益。反之,其心情忧郁、压抑,性格变得封闭、内向,就很难说探望符合子女的利益。而被探望后子女的身心是否愉悦甚至健康,一定程度上就直接影响探望的内容(如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或探望权的中止与否。对此,可以通过老师、同学、朋友、邻居、保姆等人的证词获得相关信息。此外,还应兼顾考虑被探望子女的年龄及意愿。一般说来,子女的年龄和意愿虽不能决定探望权的行使,但从其可能会影响探望的具体内容和效果的角度考虑,仍有参考的必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正确答案: (1)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直接扶养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正确答案: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 ( )
    A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反对探望

    B

    子女不愿意其探望

    C

    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D

    探望权人不愿意探望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论探望权?

    正确答案: 1、探望权意义与概念。
    2、简述具体规定。
    3、探望权的完善与法律思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