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夫妻之间借款应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 第1题:

    如何对夫妻冲突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 1、认识到冲突不一定是坏事;
    2、采纳在夫妻冲突对抗中具有建设性的几个普遍原则:⑴妥协双赢;⑵就事论事;⑶换位思考。
    3、认识到良好的沟通在解决夫妻冲突中的作用:⑴不要过高估计互相理解的程度;⑵养成聆听的习惯;⑶新婚夫妻更需要沟通。

  • 第2题: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第3题: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也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如夫妻为跑运输买车而欠银行的贷款)。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并负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4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其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第5题: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第6题:

    对于多个执行法院之间有争议的存款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于多个执行法院之间有争议的存款应当冻结,但不得扣划。

  • 第7题:

    问答题
    夫妻之间应如何相处?

    正确答案: 有缘在一起,应彼此互相尊重,相辅相成,但是不抓取,你爱他就要尊重他,相信他,让他独立,不是因为爱让双方黏着更强,依靠更强,这样苦就会增加。爱是尊重,是相信,是协助彼此心灵、心智的成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夫妻之间借款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近年来,经常有夫妻因双方借款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但因为对于婚内借款的性质和效力认识不同,所以对于应否受理、如何裁判,尤其是判决后能否切实得到履行,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见解,各地法院的处理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对于夫妻来说,尤其是没有实行财产约定的夫妻,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财产是共同财产,无法区分“借”与“贷”。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判决夫妻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也无异于把钱从左兜装入右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有的法院虽然受理了当事人的案件,但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的法院则支持了当事人关于婚内借款的请求,但支持的理由也不尽一致。一种理由是认为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从财产约定的角度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一种理由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但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而在法定财产制中,除了夫妻共有财产以外,还存在着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不但包括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并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的解体、子女的抚养,还面临着财产分割。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就可以在离婚时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之间的借款的本质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其实质仍然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合同自由原则(或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之间相互间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合意。二是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是否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力。
    由此可见,只要双方当事人是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即使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也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即使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产生的借款合同也具备履行的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其中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单独行使管理权、用益权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夫妻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夫妻财产制。
    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借款合同当然可以履行。而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发生的借款合同也是可以履行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但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制,还包括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专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对共有财产的限制和补充,其与夫妻共有财产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借款来源可以是夫妻特有的财产,不但包括一方婚前财产,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偿还借款的来源同样可以是夫妻特有的财产。
    第三,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婚内借款予以处理。
    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人民法院可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也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如夫妻为跑运输买车而欠银行的贷款)。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并负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夫妻之间借款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近年来,经常有夫妻因双方借款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但因为对于婚内借款的性质和效力认识不同,所以对于应否受理、如何裁判,尤其是判决后能否切实得到履行,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见解,各地法院的处理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对于夫妻来说,尤其是没有实行财产约定的夫妻,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财产是共同财产,无法区分“借”与“贷”。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判决夫妻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也无异于把钱从左兜装入右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有的法院虽然受理了当事人的案件,但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的法院则支持了当事人关于婚内借款的请求,但支持的理由也不尽一致。一种理由是认为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从财产约定的角度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一种理由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但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而在法定财产制中,除了夫妻共有财产以外,还存在着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不但包括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并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的解体、子女的抚养,还面临着财产分割。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就可以在离婚时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之间的借款的本质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其实质仍然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合同自由原则(或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之间相互间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合意。二是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是否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力。
    由此可见,只要双方当事人是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即使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也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即使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产生的借款合同也具备履行的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其中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单独行使管理权、用益权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夫妻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夫妻财产制。
    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借款合同当然可以履行。而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发生的借款合同也是可以履行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但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制,还包括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专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对共有财产的限制和补充,其与夫妻共有财产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借款来源可以是夫妻特有的财产,不但包括一方婚前财产,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偿还借款的来源同样可以是夫妻特有的财产。
    第三,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婚内借款予以处理。
    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人民法院可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第14题:

    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第15题: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正确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6题: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第17题:

    夫妻之间应如何相处?


    正确答案: 有缘在一起,应彼此互相尊重,相辅相成,但是不抓取,你爱他就要尊重他,相信他,让他独立,不是因为爱让双方黏着更强,依靠更强,这样苦就会增加。爱是尊重,是相信,是协助彼此心灵、心智的成长。

  • 第18题:

    借款学生转学时,其在原学校的遗留贷款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借款学生必须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

  • 第19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其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夫妻之间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分割,达不成协议的,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前债务的归属。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1)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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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居民李某长期从事边境贸易,闪资金周转需要向境外某合作伙伴借款,两个月后归还,则:①该款项汇入时应如何申报?②归还借款时应如何进行申报处理?

    正确答案: 分析与结论:
    ①该款项属于民间借款,其交易性质属r资本项下的贷款,应当中报在“其他投资一负债一获得外国贷款一获得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25”。
    ②归还借款时应当区分本金和利息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一负债一偿还外国贷款一偿还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和“收益一投资收益一其他投资收益一贷款及其他债券利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5”和“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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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对夫妻冲突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 1、认识到冲突不一定是坏事;
    2、采纳在夫妻冲突对抗中具有建设性的几个普遍原则:⑴妥协双赢;⑵就事论事;⑶换位思考。
    3、认识到良好的沟通在解决夫妻冲突中的作用:⑴不要过高估计互相理解的程度;⑵养成聆听的习惯;⑶新婚夫妻更需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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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