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分离吗?”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参考答案:

    区别:
    ①就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言,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是否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则是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该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异议。
    ②就诉讼请求的根据而言,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违法结合时已经存在。离婚的原因则一般发生于当事人合法结合之后。
    ③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此权利。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请求权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有关单位。
    ④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确认婚姻无效是溯及既往的,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该婚姻则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之日起即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效力则是指向未来的,即自离婚判决或准予离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


  • 第2题:

    关于诉的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诉乃确认之诉

    B.王某向法院请求停止李某对其名誉权继续进行侵害的诉乃变更之诉

    C.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乃变更之诉

    D.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诉乃给付之诉


    参考答案:D

  • 第3题:

    甲乙是男女朋友,婚后不久甲发现乙和前女友丙同居,甲气愤之余向法院提出解除和乙的婚姻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甲可以向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B: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乙可以向甲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C: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甲可以向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D: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甲的父母也可以向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主体限于婚姻当事人。故本题应选ABD。

  • 第4题:

    呈诉离婚,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离婚的方式。下列关于“呈诉离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呈诉离婚是指基于特定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官府诉请离婚的方式
    • B、“妻杀妾子”、“妻殴夫”等,丈夫可以呈诉离婚
    • C、“夫典雇妻妾”“夫殴妻至折伤以上”等,妻子可以呈诉离婚
    • D、呈诉离婚与义绝非常相近,但二者在程序上有所不同

    正确答案:A

  • 第5题:

    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吗?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前提,而且规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过错行为的夫妻一方。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均涉及《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双方在婚姻问题上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应如何理解、适用,容易引起歧义。例如,席某诉石某离婚一案,席某因与石某夫妻感情一般,独自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石某得知后将席某接回关在家中,不准席某与家人联系,对席某拳打脚踢,席某被逼无奈跳楼摔伤。石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席某就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石某本身的行为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其也属于有过错方,对石某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支持?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同一法条的两种情形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就有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有鉴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完全是对《婚姻法》规定精神的再次强调,旨在廓清认识上的疑惑。
    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相互折抵的问题。如果配偶双方均故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笑百步”之差。

  • 第6题:

    问答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离婚吗?

    正确答案: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有一点除外,导致出现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已经属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的程序来判决。
    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则不同,双方结婚后,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撤销婚姻就会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吗?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前提,而且规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过错行为的夫妻一方。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均涉及《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双方在婚姻问题上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应如何理解、适用,容易引起歧义。例如,席某诉石某离婚一案,席某因与石某夫妻感情一般,独自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石某得知后将席某接回关在家中,不准席某与家人联系,对席某拳打脚踢,席某被逼无奈跳楼摔伤。石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席某就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石某本身的行为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其也属于有过错方,对石某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支持?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同一法条的两种情形在同一案件中出现,就有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分歧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有鉴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是为了促使公民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完全是对《婚姻法》规定精神的再次强调,旨在廓清认识上的疑惑。
    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相互折抵的问题。如果配偶双方均故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笑百步”之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协议离婚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

    正确答案: 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一方不能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分离吗?

    正确答案: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过错方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这种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分离,是为了让无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且是在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在离婚后提出?

    正确答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老公在外面找小三,我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正确答案: 符合《婚姻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参考答案:

    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是无过错的。


  • 第14题:

    根据《婚姻法》,下列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B:只有被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C: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D: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答案:C
    解析:
    根据《婚姻法》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

  • 第15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的分类【详解】民事诉讼可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类型。其中确认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积极确认之诉)或不存在(消极确认之诉)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而变更之诉则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选项A中,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案件为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并不涉及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该诉应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应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16题:

    老公在外面找小三,我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正确答案: 符合《婚姻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17题:

    属于变更之诉的有()。

    • A、离婚之诉
    • B、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 C、损害赔偿之诉
    • D、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 E、追索抚养费之诉

    正确答案:A,B,D

  • 第18题:

    问答题
    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正确答案: 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是无过错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确认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正确答案: 区别:
    ①就诉讼请求的种类而言,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是否定的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则是形成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该婚姻的合法性并没有异议。
    ②就诉讼请求的根据而言,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当事人违法结合时已经存在。离婚的原因则一般发生于当事人合法结合之后。
    ③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此权利。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请求权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有关单位。
    ④就处理结果的效力而言,确认婚姻无效是溯及既往的,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该婚姻则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之日起即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效力则是指向未来的,即自离婚判决或准予离婚的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捉奸拿到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正确答案: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理解上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拿到一笔钱,千方百计去捉奸,或者委托私人侦探所去收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各种侦探公司异常火爆起来,那些怀疑配偶有外遇的人们对侦探公司寄予莫大的期望,不惜出大价钱请侦探公司帮忙,有人形象地称这些侦探公司为“二奶杀手”。然而,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有“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认为私人侦探是非法的,其营业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使的侦查权等应当属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
    否定了私家侦探的合法性,当事人自己捉奸举证能否被法院采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关于捉奸举证是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很可能会导致捉奸成风,结果反而会影响婚姻和社会的稳定,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人们去捉奸,而捉奸行为过激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侵犯他人权益。从证据学角度来说,捉奸取的证属于“毒树之果”,不但不能提倡,而且要坚决予以反对。故有人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证明一定的客观事实,法院就应该采信捉奸举证,至于在捉奸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是另外一码事,可以另行起诉。否则举证渠道就无法畅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会形同虚设。
    其实,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因此,即便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是不能据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
    据有关统计,自2001年5月到2002年5月,北京市某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417件,其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257件,但实际判决支持赔偿请求的只有3件,赔偿数额为2万元,均为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案。之所以难以获得赔偿,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本身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较窄。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进行解释,是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属于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从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来看,反诉虽然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请求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显而易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从诉的合并的角度来讲,原告在请求离婚的同时,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向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以将这些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一并加以解决。即把几个有内在联系的诉,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而离婚案件诉的合并属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合并之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离婚案件按照惯例一直实行诉的合并,除了考虑诉讼效率方面的因素外,更多的可能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为一体的立法例,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也是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又增加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可以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也就是说,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对于无过错方这个诉讼请求,由于其是在离婚的过程中提出的,故应当将其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这既是查明案件事实之必须,也是节省诉讼成本之必要。这种诉的合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则不应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这也是主诉与附带之诉的关系。如同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样。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可以说,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也就无法主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规定的很明确:“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同一个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被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被告不预交的,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离婚后,一方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正确答案: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申请方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双方要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配内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属于变更之诉的有()。
    A

    离婚之诉

    B

    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C

    损害赔偿之诉

    D

    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E

    追索抚养费之诉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