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子女,子女都归对方带走抚养,身边现无子女,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题目
问答题
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子女,子女都归对方带走抚养,身边现无子女,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这要根据各地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一些省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生育政策请咨询所在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子女,子女都归对方带走抚养,身边现无子女,再婚后能否再生育?”相关问题
  • 第1题:

    问答题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正确答案: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题:

    问答题
    不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法院应否支持?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无论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该诉讼符合诉的独立构成要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置条件。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并不影响夫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对方给付生活费。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医疗费用;夫妻扶养义务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扶养费的给付不应以性别为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妻子应当获得扶养费的,丈夫也应获得扶养费。
    在很多夫妻扶养纠纷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处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出发,人民法院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也不会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造成实质性利益损失。当然,双方以后若不离婚,就更谈不上什么损失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3题:

    单选题
    大致而言孙子女的年龄越(),祖孙关系越亲密。
    A

    B

    C

    差距大

    D

    差距小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判断题
    时间过长、内容过多或方式单调等不良教育手段,均可引起孩子的低声效应。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正确答案: 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对于毗邻国边民需要:
    (一)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
    (二)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三)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
    (四)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对于中国边民,则需要:
    (一)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中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哪些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不得结婚?

    正确答案: 根据民政部《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中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结婚:
    (一)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的人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女儿用母亲的汇款购房房产应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 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判断题
    人可以是双性化的,也就是既有男性特征也有女性特征,既有操作性又有富于表达性,既武断又犹豫,既争强好胜又自我保护。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哪些情况下对18周岁以上成年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21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文件(简称8号文件),但对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没有指导意义。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亲子沟通量表主要用于测量亲子沟通的开放性程度和存在沟通问题的程度。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正确答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判断题
    在全区教育系统形成三级家庭教育组织网络体系,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管理水平,实现全疆教育系统家庭教育工作法律法、特殊化和远程化。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4题:

    判断题
    德西效应告诉我们正是有些父母用不当的奖励机制,将孩子的内部动力一点点地消减了。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5题:

    问答题
    男方再婚前曾生育一女判给前妻、女方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其子是否为独生子女,可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正确答案: 不能。再婚夫妻按夫妻双方累计生育子女数量计算,因此,男方再婚前已生育过,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判断题
    “同志”一词在台湾和我们大陆的含义不同,台湾指同性恋者。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正确答案: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哪些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正确答案: 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在现代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受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内,这种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一般不会产生质疑。而“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其法律地位难免会产生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的精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对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等辈群婚时期,所有同辈的男女皆互为夫妻,称为()
    A

    等辈血亲家庭

    B

    原始家庭

    C

    血缘群婚家庭

    D

    亚血缘群婚家庭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需求互补理论认为人们择偶时主要考虑心理需求和个人动机的互补性。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暴力的界定一()来认定。
    A

    施暴人的主观

    B

    施暴者的行为

    C

    受暴者的主观

    D

    受暴者的伤害程度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更改随母姓?

    正确答案: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同时,《户口登记条例》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也有了明确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吗?

    正确答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