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相关问题
  • 第1题: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2题:

    《婚姻登记条例》对适用结婚登记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下列事项中,不适用该条例结婚登记规定的是()

    A.初次结婚
    B.补办结婚登记
    C.补领结婚证
    D.复婚

    答案:C
    解析:
    补领结婚证不属于新办理登记范畴

  • 第3题:

    地方税金与铁路定额税金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铁建设[2006]113号,为简化概(预)算编制,税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金)的3.35%计列。但实际地方定额编制税金往往和铁路不一样,这里需要在概算清理过程中在价差调整部分进行税金补差处理。

  • 第4题:

    对借用他人一卡通借书者,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出借者与借用者均应接受处罚,即停止双方借书1个月。

  • 第5题:

    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正确答案: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 第6题:

    企业实际负责人与许可证上载明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企业实际负责人与许可证上不一致时,原则上应变更一致。但如果许可证上的企业负责人是出资人,并不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出资人应给实际负责人授权书,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际负责人不得虚挂虚设,其资质和培训都要符合规范要求。并在组织机构和质量体系中有所体现,若企业负责人虚挂虚设如经查实,说明企业负责人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按不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弄虚作假处理。企业有这种情况时,要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请示如何操作,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 第7题:

    重婚是指()。

    • A、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夫妻关系的行为
    • B、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形成事实上夫妻关系的行为
    • 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登记的行为
    • D、有配偶者又同他人通奸的行为
    • E、丧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若退货收货员核单发现实际货品与退货单不一致时,要找门店进行差异处理。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问答题
    地方税金与铁路定额税金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铁建设[2006]113号,为简化概(预)算编制,税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金)的3.35%计列。但实际地方定额编制税金往往和铁路不一样,这里需要在概算清理过程中在价差调整部分进行税金补差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正确答案: 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托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男方出外打工,又与他人结婚。女方遂到法院申请宣告男方与他人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但男方却辩称,自己与女方登记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女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方在登记结婚时虽然未达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方早已达到法定婚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男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与他人的婚姻当然应属无效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当然应认定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状况为准。因为缔结婚姻时的实际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一定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绝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考虑虽然该婚姻在成立时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却是一种既存的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基于该事实已经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故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承认婚姻无效制度中的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私权的尊重。如《日本民法典》就规定了不达适龄者的婚姻在达适龄后不得请求撤销;《德国民法典》对不适龄婚、重婚也作了承认阻却事由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条文的理解不同,出现了近乎“荒唐”的判决,即已结婚30多年的老夫老妻,仅仅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理解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合理、合法,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该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反映了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转变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如果批准登记时间和领取结婚证书时间不一致,则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成立确定的时间为( )。

    A.结婚登记时间

    B.领取结婚证书当天的时间

    C.举行婚礼的时间

    D.同居开始的时间


    参考答案:A
    解析:在批准登记时间和领取结婚证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婚姻成立的时间根据批准时间确定,结婚证书上记载的婚姻成立时间也以该批准时间确定。

  • 第14题:

    事故处理时若调度命令与值班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
    如发现调度的命令有错误时,应立即指出并作解释,但若调度坚持自己的命令正确,仍应执行,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如调度命令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则应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领导。

  • 第15题:

    新版GSP第六十四条要求,销售人员的授权书应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的企业品种太多,难以全部载明,请问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一是生产企业对其销售人员的授权:可载明“授权销售公司合法生产的品种,具体品种为**;
    二是经营企业对其销售人员的授权,可载明:“授权销售公司合法经营的品种,以公司有效经营目录为准”。

  • 第16题:

    当标准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当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如果选用的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存在矛盾,应以宪法、法律规定为审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如相抵触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标准;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如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审计标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审计标准的,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

  • 第17题:

    宴会就餐时若不慎将酒水或汤汁溅到他人衣物上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应表示歉意,如对方是异性,不必亲自为其擦拭,请服务员帮助即可。

  • 第18题:

    当某贮罐上的玻璃液位计与浮筒液位计的读数不一致时,作为操作工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首先检查玻璃液位计是否正常:关闭玻璃连通器上的下、上两个截止阀,检查玻璃管是否堵塞等,若堵塞,则进行处理,处理好后将玻璃液位计重新安装好再行测量。若玻璃液位计与浮筒液位计的读数仍不一致,则故障可能在浮筒液位计,应通知仪表工排除浮筒液位计的故障。

  • 第19题:

    对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20题:

    问答题
    当标准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当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如果选用的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存在矛盾,应以宪法、法律规定为审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如相抵触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标准;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如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审计标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审计标准的,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重婚是指()。
    A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夫妻关系的行为

    B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形成事实上夫妻关系的行为

    C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登记的行为

    D

    有配偶者又同他人通奸的行为

    E

    丧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行为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对借用他人一卡通借书者,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出借者与借用者均应接受处罚,即停止双方借书1个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正确答案: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婚姻登记条例》对适用结婚登记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下列事项中,不适用该条例结婚登记规定的是()
    A

    初次结婚

    B

    补办结婚登记

    C

    补领结婚证

    D

    复婚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