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如何理解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相关问题
  • 第1题: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年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物为及其所引起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 第2题:

    问答题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年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物为及其所引起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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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问答题
    何谓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 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商品价值的构成与创造?

    正确答案: (1)商品的价值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在生产该商品时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原有价值,
    二是在生产该商品时新创造的价值。
    (2)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创造是由活劳动实现的,价值的唯一源泉是活劳动,即活的抽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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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正确答案: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1)牵连犯的特征
    ①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由于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个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若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就无从谈起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问题,从而也就不会有牵连犯的存在。
    ③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里也存在着两种情况: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①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②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目前,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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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叙事的特征?

    正确答案: 叙事的内容是社会生活事件过程,即人的社会行为及其结果,叙事的兴趣不在于精致的人或物,而在于动态的事件,即人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它的认识价值就在于显示了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过程及其意义;叙事是话语的虚构,叙事文学用话语来虚构艺术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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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实践的内涵及特征。

    正确答案: 实践是人们有目的地探索和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实践具有客观性、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首先,实践是客观的活动,这是因为构成实践的诸要素和实践过程都是客观的;其次,实践活动是在人们自觉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再次,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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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正确答案: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还可以是出自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了另一个犯罪结果。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为异种罪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尚有歧义。有的学者认为,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成立想象竞合犯。而有的学者则承认有同种数罪的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结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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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文学接受的构成?

    正确答案: 1、文学接受是指读者对作品阅读、理解、欣赏的活动,是文学活动的最后一环。
    2、读者、作品是构成文学接受的两大要素。
    3、文学接受的主体是读者。读者的作用:
    ①读者在文学接受中尽力理解或还原作家赋予作品的意义。
    ②读者在文学接受中对作品意义有新体会与发现。
    4、文学接受中的读者与作者:
    ①读者与作者所面对的事物不同。
    ②读者与作者的审美方式不同。
    ③读者可以一定程度上影响作者创作。
    5、文学接受中的读者与作品:
    ①作品对读者接受具有规范作用。
    ②作品一般具有意义不确定性和空白处,等待读者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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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税收有哪些特征?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 ①强制性: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付给纳税人任何代价。
    ③固定性: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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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师德评价结果的应用?

    正确答案: 作为教师评优、解聘、岗位提升、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年度不安排授课。对于整个教师队伍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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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加洛林文艺复兴?

    正确答案: 蛮族的封建王国法兰克王国的查理大帝梦想恢复昔日罗马的繁荣,故大力倡导古代罗马的文化艺术招聘当时有名的学者艺人到首都亚申收集整理古代的文物、书籍,模仿古典样式创作艺术作品,故历史上把这个复兴古代文化的潮流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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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单选题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乙共同抢劫丙,丙奋力反抗,对抗过程中,甲不慎将乙捅死。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B

    甲驾车不慎,将乙撞成轻伤后逃逸,好心的丙将乙救起,但在开车送乙去医院时遭遇车祸,乙、丙当场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C

    继父甲长期打骂继子乙。某天甲因乙调皮捣蛋,拿皮鞭猛烈抽打乙,直至乙失去知觉才停手,此时乙已经死亡。甲构成虐待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

    保安甲怀疑乙女偷了超市的东西,遂强行搜查了乙的身体,在搜查中色心大起,对乙的敏感部位进行捏摸。甲构成非法搜查罪的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 A
    解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A项,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死亡结果由抢劫的基本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但是法律并没有特别限定,这里的“人”必须是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以抢劫的暴力致其同案犯死亡的,仍然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即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B项,行为人要成立结果加重犯,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加重结果能够客观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中,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独立地实现于送医路上的车祸,与甲的交通肇事及其逃逸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甲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交通肇事逃逸
    C项,《刑法》第260条中“虐待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长期摧残、折磨。使被害人的身体机能逐渐恶化,最终死亡的情况。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只有虐待的故意,并没有把人打成轻伤、重伤甚至打死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伤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积极加害行为,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而非虐待罪论处。案例中,从甲实施行为所用的工具、暴力的程度和停手的时间来看,性质上已经不属于虐待行为,甲对行为人的伤害甚至是死亡结果,起码具有放任的故意。视情况应当定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
    D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的加重处罚形态。一行为能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取决于评价它的刑法分则条款的具体规定。由《刑法》第245条可知,非法搜查罪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在搜查中“捏摸敏感部位”,不是非法搜查罪所造成的结果,而是一种附随的情节,视具体法条的内容,定情节加重犯或者另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 第1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正确答案: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特征是: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吸收犯的特点是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如果没有数个行为,就谈不到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从而也就无吸收犯。同时吸收犯的数个行为还必须都是犯罪行为,即每个行为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主行为吸收从行为;③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针对不同犯罪对象实施了数个行为,则可能会构成刑法规定的一罪,而不按照吸收犯处理。比如行为人杀害数人,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即可。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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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法的外部特征?

    正确答案: (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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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判断题
    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结果加重犯。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结果加重犯必须有刑法明文规定了结果加重刑,否则不是结果加重犯。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分类?

    正确答案: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
    ①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性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绝大多数都是以既遂犯和单独犯为标本的。
    ②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表现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
    ①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而言,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②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加重的犯罪构成,又称危害严重的犯罪构成,是指由于犯罪主体、犯罪情节或危害结果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增大,法律相应地规定加重法定刑幅度或从中处罚的犯罪构成。
    (3)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
    ①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某些罪的犯罪构成予以叙述的犯罪构成。
    ②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某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明确的规定,而是需要援引其他规范才能了解该种犯罪构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正确答案: 概念: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家长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正确答案: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特征是: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继续犯之所以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在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并且这种犯意贯穿实行行为的开始到终了,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并不因实行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实行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持续作用的对象只能是同一对象,否则可能构成数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这是构成继续犯的重要条件,也是继续犯与有关形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这一要件包括如下含义:
    ①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
    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具有继续性。
    ③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而不只是犯罪行为的继续或者不法状态的继续。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是继续犯的又一要件,没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就谈不到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从而也就谈不到继续犯。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