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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并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羵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的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竟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爱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第2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 第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正确答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1)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客观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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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单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这种管辖权属于()。
    A

    属人管辖权

    B

    属地管辖权

    C

    保护性管辖权

    D

    普遍管辖权


    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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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方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①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因主刑的不同而不同: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政治权利同时恢复。管制刑期由于刑期的折抵而使管制实际执行的日期缩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日期也应随之缩短。
    b.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因为判处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发生刑期起算问题,从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判决执行的一般原则,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5)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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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权的规定?

    正确答案: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2)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①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②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③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④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3)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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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单选题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这一条文规定了(    )。
    A

    属地管辖权

    B

    属人管辖权

    C

    保护管辖权

    D

    普遍管辖权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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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1)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3)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是决定并反映行为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②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准。
    ③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者构成犯罪的标准。
    ④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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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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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实施毒品犯罪而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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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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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分类及排列的特点?

    正确答案:
    刑法各论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构建的理论系统。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分类及排列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10类,形成刑法分则的10章。
    (2)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是按照各类犯罪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由重到轻排列形成刑法分则的体系。
    (3)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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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这种管辖权属于()。

    • A、属人管辖权
    • B、属地管辖权
    • C、保护性管辖权
    • D、普遍管辖权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单选题
    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

    属地原则            

    B

    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

    C

    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D

    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正确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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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问答题
    我国刑法对管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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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适用方式的规定?

    正确答案: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
    (1)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3)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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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1)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
    ①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是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②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2)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往往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3)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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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权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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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可以不予追究”,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是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则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域外犯罪对国家的危害严重,应从严要求。
    (2)对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刑事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是,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道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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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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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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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的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淅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汗毛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却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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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通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归纳为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四种。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要区分两种情况: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判决宣告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④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并罚,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