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还可以是出自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了另一个犯罪结果。
②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为异种罪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尚有歧义。有的学者认为,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成立想象竞合犯。而有的学者则承认有同种数罪的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结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相关问题
  • 第1题:

    问答题
    危害国防利益罪在构成上有何特征?

    正确答案: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国防利益就是一切与国防建设和保障国防有关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
    (3)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才能由过失构成。
    (4)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题:

    问答题
    简述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2006年真题]

    正确答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3题:

    名词解释题
    盗窃罪

    正确答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如下:
    (1)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对象条件。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般罪犯。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同时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应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行刑条件。假释的行刑条件,是指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⑤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未予以执行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正确答案:
    (1)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为此,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列于各类犯罪的首位,置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对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为此,刑法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通过对侵犯公民上述各项重要权利的犯罪进行惩罚,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法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维护社会秩序。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各类犯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作用。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即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将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②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的作用。
    ③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作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名词解释题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正确答案: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其含义是:①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②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③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多选题
    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的一部价值1万元的照相机。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
    A

    属地原则

    B

    保护原则

    C

    属人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属于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 第8题:

    问答题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
    根据不同的情况,刑事责任的解决即处理或者处置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或途径:
    (1)定罪判刑式。即对于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适用刑罚,这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
    (2)定罪免刑式。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式。这是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实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再负刑事责任。如经特赦予以释放的犯罪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人以及已死亡的犯罪人,其刑事责任都基于一定的事实而消灭,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再予以刑事追究。
    (4)转移处理式。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分类?

    正确答案: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
    ①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性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绝大多数都是以既遂犯和单独犯为标本的。
    ②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表现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
    ①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而言,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②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加重的犯罪构成,又称危害严重的犯罪构成,是指由于犯罪主体、犯罪情节或危害结果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增大,法律相应地规定加重法定刑幅度或从中处罚的犯罪构成。
    (3)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
    ①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某些罪的犯罪构成予以叙述的犯罪构成。
    ②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某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明确的规定,而是需要援引其他规范才能了解该种犯罪构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通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归纳为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四种。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要区分两种情况: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判决宣告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④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并罚,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志是(  )。[2001年真题]
    A

    犯罪分子是否已完成预备行为

    B

    犯罪分子是否已接近作案目标

    C

    犯罪分子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

    D

    犯罪分子是否已期待犯罪结果的发生


    正确答案: D,B
    解析: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即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 第12题:

    多选题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是(  )。[2012年真题]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

    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D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增加的《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以令人发指的手段,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摘除人体器官等惨无人道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

  • 第13题:

    问答题
    刑法有哪些特征?

    正确答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范围极其广泛。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
    (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自己任务的方法。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具有强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4题:

    名词解释题
    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能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5题:

    多选题
    甲与乙是同一个村子出来打工的老乡。某日晚,甲约乙喝酒期间,听乙说准备将赚到的6000元钱寄回老家给孩子上学用,遂起歹意。于是,甲将乙灌醉后,扶其到某僻静无人处,将乙内衣所藏的6000元现金全部拿走。甲的行为属于(  )。[2012年真题]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诈骗罪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特征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④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其中的“其他方式”包括将人用酒精、药物等方法使人失去知觉,在他人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情况下劫取财产。本题中,甲将乙灌醉后将6000元现金拿走,其行为属于抢劫罪。

  • 第16题:

    多选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2017年真题]
    A

    强奸

    B

    绑架

    C

    抢劫

    D

    贩卖毒品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又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该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不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 第17题:

    多选题
    甲意图毒死年迈的父亲,在其饭菜中掺入“毒鼠强”。甲父觉得饭菜有异味就没吃,在将饭菜倒掉时,不慎摔倒,引发脑血管破裂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杀人罪(既遂)

    B

    故意杀人罪(未遂)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投放危险物质罪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A项,甲父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项,甲在主观上具有杀死其父亲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其父亲饮食中投放毒药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故意杀死其父亲的行为未能得逞,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项,甲的投毒杀人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项,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和指向性,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第18题:

    名词解释题
    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从行为人方面讲,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承担;从国家角度看,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的人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正确答案:
    (1)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采取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同时,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还向他们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通过教育改造,多数犯罪人能够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危害,受到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我谴责,决心弃旧图新,不再以身试法,从而预防了他们再次犯罪。
    少数犯罪人对自己的罪行虽然认识不足甚至没有认识,但感受到刑罚的威力,体验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对于这种人,从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够的,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确已达到。
    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将他们从社会上淘汰,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预防,即通过剥夺生命,使其不可能再犯罪。
    (2)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国家通过公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地惩罚了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威慑作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从而预防了犯罪的发生。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仅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行为?其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
    (1)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在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②从主观方面来说,人的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如反射动作、睡梦中的动作等,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2)刑法中危害行为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概括起来,基本形式有以下两种: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动作组成,而非仅指个别动作。作为的实施方式,既可以是利用自身的条件实施,包括用自己的身体条件和身份条件实施,也可以是利用工具、自然力(如借助风势)、借助动物(如唆使恶犬咬人)、借助不具备主体条件的他人(如借助儿童、精神病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不作为有两种形式: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既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甲收受乙公司50万元现金后,请求在某市交通局当处长的堂兄丙“帮助”乙公司承包某工程。丙遂利用职权,违规操作,帮助乙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甲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受贿罪

    C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正确答案: A,D
    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受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行为。本题中,甲收受了50万现金(足以构成数额较大的严重情节),请求交通局的处长丙(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请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权,违规操作,帮乙完成了工程承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第22题:

    问答题
    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是什么?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具体指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要求有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④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2)认定妨害公务罪需注意的问题
    ①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或者虽有阻碍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认为是构成妨害公务罪
    ②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a.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b.对于暴力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致人轻伤的,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外,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