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04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为被告提起诉讼。A 甲B 乙C 丙D 幸福饭店

题目
单选题
2004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为被告提起诉讼。
A

B

C

D

幸福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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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材料回答 91~96 问题:

    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

    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第 91 题

    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应以丙为被告

    B.乙应以丁为被告

    C.甲可以丁为被告

    D.乙以丙、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AB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 第2题:

    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物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点为代位权及其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丁公司为被告,甲公司未采取仲裁,诉讼的方式催要款项,

      所以丙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诉讼。丁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丁公司主张。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

  • 第3题:

    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 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请根 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应以丙为被告 B.乙应以丁为被告
    C.甲可以丁为被告 D.乙以丙、丁为被告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 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 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 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 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 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 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 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 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 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 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 第4题: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撤销权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可以以乙、丁为共同被告
    B.甲可以以乙为被告,列丁为第三人
    C.甲可以以丁为被告,列乙为第三人
    D.甲可以仅以乙为被告起诉

    答案:B,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D正确。

  • 第5题:

    乙向甲借款,以丙对丁的借款合同债权为质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乙未能还款,甲请求行使质权,遭丙和丁的拒绝,问甲欲提起行使质权的诉讼,可以以谁为被告?()

    • A、丙
    • B、丁
    • C、丙和丁
    • D、丙或者丁

    正确答案:B,C

  • 第6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A

  • 第7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饭店,甲急需用钱,那么,甲有权采取的行为是()。

    • A、将该饭店出售给丁
    • B、将该饭店抵押给丁
    • C、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 D、在乙和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均对丁不满,于是共同商议对丁实施报复。遂于某日下午趁丁不在家时,甲、乙二人提供工具,丙动手将丁家的马杀死。丁愤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 ( )
    A

    甲、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丙是被告

    B

    甲、乙、丙是必要共同被告

    C

    甲、己、丙是普通共同被告

    D

    丙是被告,甲、乙是证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2004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为被告提起诉讼。
    A

    B

    C

    D

    幸福饭店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

    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

    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

    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E

    丁有权直接向乙要求偿还15万元


    正确答案: E,A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

    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

    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正确答案: D,C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案中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丁公司为被告,甲公司未采取仲裁、诉讼的方式催要款项,所以丙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诉讼。丁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丁公司主张。

  • 第13题:

    在本案中,由于丙公司持保函提货,致使甲公司未能收到乙公司的全部货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A.以乙公司为被告

    B.以丁公司为被告

    C.以丙公司为被告

    D.以乙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本案中丙公司凭借乙公司的保函将货物提走,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至于丁公司与乙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因此甲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B项是正确答案

  • 第14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第15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民诉解释》第512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该条是针对参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规定。其基本逻辑在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可以提出异议。(1)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修正后分配;(2)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针对反对意见向执行法院起诉(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结合本案而言,丙和丁提出了反对意见,郭某未提反对意见,故异议人甲、乙应当以丙、丁为被告提起诉讼。综上所述,D选项正确。

  • 第16题:

    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关于丁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应向丙索赔
    B、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
    C、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1万元
    D、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第17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蓝天公司”,由甲、乙、丙合伙经营。丙未经甲、乙同意,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丁签订了合同,后又违约。丁可以以谁为被告起诉()?

    • A、甲、乙、丙
    • B、丙
    • C、甲、乙
    • D、蓝天公司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应以丙为被告
    • B、乙应以丁为被告
    • C、甲可以丁为被告
    • D、乙以丙、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2004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三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为被告提起诉讼。

    • A、甲
    • B、乙
    • C、丙
    • D、幸福饭店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A

    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

    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

    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

    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之.对外放弃债权行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之一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

    丙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C

    甲可以经营为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

    乙有权对甲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均对丁不满,于是共同商议对丁实施报复。遂于某日晚上趁丁不在家时,由甲乙二人放哨,丙动手将丁家的牛砍死。丁愤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
    A

    甲、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丙是被告

    B

    甲、乙、丙是必要共同被告

    C

    甲、乙、丙是普通共同被告

    D

    丙是被告,甲、乙是证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丁只能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

    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

    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

    丁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 第24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饭店,甲急需用钱,那么,甲有权采取的行为是()。
    A

    将该饭店出售给丁

    B

    将该饭店抵押给丁

    C

    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D

    在乙和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