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C诺成民事法律行为D实践民事法律行为E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题目
多选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A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B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D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E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
    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
    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 第2题:

    2010年2月,张某与李某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李某5万元,李某于2011年2月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根据《民法通则》,若发生下列情形,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李某于2011年3月发生车祸,住进医院治疗
    B.张某于2011年4月发生车祸,住进医院治疗
    C.李某于2011年4月口头同意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D.张某于2011年5月口头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E.张某于201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答案:C,D,E
    解析:

  • 第3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将房屋租给张某,张某于每月15日前支付租金5000元,该行为属于(  )。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D.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E.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D,E
    解析:
    单务和双务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以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相互对待为依据的。而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则是以是否存在对价为标准的。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无须物的交付。

  • 第4题:


    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


    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黄某应在余款付清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8月1日,张某向黄某主张,损失60万元由黄某负担,故张某只支付400万元,同时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张某于8月20日再向黄某支付30万元,同日,黄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的名下。


    2006年1 1月1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可以转租给第三人。 1年后,叶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租期为1年。不久,张某以叶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求收回房屋。后经协商,叶某支付租金,肖某遂得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2008年5月,当地遭台风袭击,肖某由于没有及时关闭窗户致使窗体脱落;房屋外表瓷砖也因恶劣的台风天气大面积脱落。


    2008年12月1日,张某与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包括房屋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约定价款6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廖某应于2009年4月5日付清全部价款,张某收到房款后交付钥匙给廖某。同年4月5日,廖某未支付价款,张某也没有交付钥匙。 4月10日,该房屋遭窃,房屋里所有值钱的家具和电器都被盗。廖某认为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遂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


    2009年1月10日,明知张某、廖某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王某向张某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张某同意,即刻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问题】


    1.大暴雨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由于叶某拖欠租金,张某要收回房屋,肖某若要继续承租该房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


    3. 2008年5月,台风导致房屋受损,该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 2008年4月10日,该房屋遭窃,廖某可否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且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为理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为什么?


    5.王某明知张某和廖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与张某签买卖合同,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6.王某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法院可否予以支持?



    答案:
    解析:

    1.应当由黄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黄某与张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还未交付,出卖人黄某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


    2.肖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叶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张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使债务消除,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


    3.窗户脱落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瓷砖脱落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肖某在台风天开窗户有过错,应当承担该损失。瓷砖脱落属于意外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张某)承担。


    4.不可以。廖某没有如期支付价款,属于违约。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廖某不得主张由张某承担损失,从而减少价款。


    5.有效。


    6.可以。国家调整政策导致王某不能履行合同,王某依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在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都是“交付主义”,即交付前由卖主承担,交付后由买主承担。一般动产的交付以转移占有即完成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以变更登记为交付的完成要件;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交易中,如租赁、质押、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则遵循“所有权主义”,即谁所有谁承担风险。另外,违约情况下的风险承担也是比较特殊,需要重点记忆理解。




  • 第5题:

    张某向王某借款 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年后,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 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则()。

    A.张某不必支付利息
    B.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C.张某应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信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题中,张某与王某二人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 第6题:

    张某之妻肖美梅因急病开刀,急需支付医院的押金,张某为筹钱而走投无路。邻居余某某趁机表示愿意借给张某八万元。但要求半年后应加倍偿还,否则以张妻的价值廿万的钻戒抵还借款,张某当场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表示了上述条款。张某怎样维权?司法机关该怎么解决本案?


    正确答案: 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张某与余某的合同属于乘人之危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本案中,张某通过书面形式承认合同的效力,故只能变更合同。
    对乘人之危的合同,张某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或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所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变更合同内容,譬如,责令双方改动显然不合理的双倍偿还方式。

  • 第7题:

    8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件罕见宝石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见该宝石,十分喜爱,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订立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5日付清。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认定陈某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 B、应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 C、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 D、王某与张某的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王某与陈某的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张某于2009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1年7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张某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

    • A、李某可以以帐长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ll3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 C、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因为购买住房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3年后偿还,两人达成借款协议后,则()。
    A

    王、张可以互相购买死亡保险

    B

    张、王都不能给对方购买死亡保险

    C

    张某可以为王某购买死亡保险

    D

    王某可以为张某购买死亡保险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又向关某借款,仍以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再向张某借款,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等人将奥迪轿车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剩余20万元,应向刘某偿还本息10万元,应向关某偿还本息5万元,应向张某偿还本息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8万元,向关某偿还4万元,向张某偿还8万元

    B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5万元

    C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7.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7.5万元

    D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1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以轿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关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未登记,关某的抵押权先于刘某和张某实现,所以应先偿还关某的5万元,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剩余的15万元应按照刘某和张某的债权比例清偿,偿还刘某7.5万元,偿还张某7.5万元。

  • 第12题:

    问答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 第14题:

    王某乘坐张某的出租车前往机场,由于张某路上绕道,到达机场时飞机已经起飞。由于错失了与外商的签约洽谈,给王某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 )。

    A.不构成违约,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B.不构成违约,因为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C.构成违约,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D.构成违约,但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的事实,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 第15题:

    8 月 1 日 , 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 , 将其拥有的一颗罕见宝石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 , 双方约定 10 日后交货付款。 8 月 2 日,不知情的李某见该宝石,十分喜爱,表示愿以 15 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 10 万元,约定 8 月 5 日付清余款并交货。 8 月 3 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订立合同,以 20 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 8 万元,承诺余款 8 月 15 日付清。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认定陈某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B.应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C.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D.王某与张某的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王某与陈某的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
    ( 1 )一物多卖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而本题第 2 、 3 位买主对在先的买卖合同均不知情,在该宝石上的 3 重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买卖合同;( 2 )宝石是普通动产,陈某先受领交付,应由陈某取得该宝石的所有权。

  • 第16题: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张某交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在2010年3月1日签订合同。张某按照约定的时间找到李某,但李某在2010年2月25日已经将房屋租给王某。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要求李某返回2万元定金
    B.张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C.李某应当双倍返回张某的定金共4万元
    D.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32页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17题:

    张某之妻肖美梅因急病开刀,急需支付医院的押金,张某为筹钱而走投无路。邻居余某某趁机表示愿意借给张某八万元。但要求半年后应加倍偿还,否则以张妻的价值廿万的钻戒抵还借款,张某当场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表示了上述条款。张某与钱余某的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 第18题:

    王某因为购买住房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3年后偿还,两人达成借款协议后,则()。

    • A、王、张可以互相购买死亡保险
    • B、张、王都不能给对方购买死亡保险
    • C、张某可以为王某购买死亡保险
    • D、王某可以为张某购买死亡保险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第三天借给张某2rYY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 A、处分民事法律行为
    • B、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 C、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 D、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 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 C、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 D、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 E、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D,E

  • 第21题:

    单选题
    8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件罕见宝石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见该宝石,十分喜爱,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订立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5日付清。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认定陈某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B

    应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C

    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D

    王某与张某的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王某与陈某的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D://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2)选项ABC://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陈某)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 第22题:

    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18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8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同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于2018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该借款专门用于为王某治病,因此该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

    B

    若双方就债务承担未达成一致,法院应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C

    2018年12月19日,赵某有权起诉请求王某、张某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D

    若王某与张某离婚时协议各自偿还3万元,该协议并不当然对赵某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该款项系用于王某治病,显然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
    B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并非当然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C项,《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赵某有权请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责任。此外,由于保证人未具体约定保证方式,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主债务于2018年5月16日到期,但直至2018年11月16日,赵某一直未向保证人孙某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归于消灭,孙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负责。
    D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内部达成的还款协议原则上只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并不当然对债权人有效。

  • 第23题:

    多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欲合伙开办一个食品加工厂,三人约定,张某出资3万元、王某、李某各自出资2万元。在筹备的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张某便动员刘某支援他们2万元,刘某表示出资可以,但是承担有限责任并参加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商议,对刘某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某不得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的民事责任,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后来该合伙企业起名为美味食品厂(有限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两年后,刘某了解到美味食品厂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欠下债务5万元,就提出要求抽出其2万元,张某、王某、李某同意其退出盈余分配,但是因资金紧张,将美味食品厂中的价值2万元的食品制品交给刘某,刘某同意。又过了一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积压,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在刘某没有抽出出资前,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美味食品厂的名义向债权人王某借款10万元,在刘某抽出出资后,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王某可以如何追偿债务()?
    A

    可以请求张某一人偿还10万元,不能向王某、李某、刘某请求偿还

    B

    可以请求刘某一人偿还10万元

    C

    可以请求张某、王某、李某、刘某按照出资比例偿还

    D

    可以请求王某或李某偿还10万元

    E

    可以请求张某偿还10万


    正确答案: D,E
    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刘某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价值2万元食品制品,对合伙企业承担2万元的责任。所以B是错误的。本案中,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可以向张某、王某、李某三人中的任何一个请求偿还全部债务。如果请求张某一人偿还全部债务,张某清偿的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可以向王某、李某、刘某请求偿还。所以,A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但是王某不能请求张某、王某、李某、刘某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因为刘某是有限合伙人,如果按照出资比例清偿,刘某清偿的数额就超过了其所应承担的2万元的数额。所以C是错误的。

  • 第24题:

    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第三天借给张某2rYY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A

    处分民事法律行为

    B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C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D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无须义务人的辅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需另一方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
    本题中王某将2万元交付张某,张某要支付相应利息,由此可看出为负担行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方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股东协议。它与双方法律行为的不同点在于,双方法律行为虽也是达成一致,但是意思内容却相对应。如一方要物付钱,另一方是交物收钱,本题应是双方法律行为。故B项错误。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以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还要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故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