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

题目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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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本题23分)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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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是因洗浴中心的地面湿滑摔倒的,洗浴中心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洗浴中心的大堂中已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未将贵重物品交给前台保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洗浴中心的责任。因此,洗浴中心不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摔碎的玉镯为甲的定情信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保洁员乙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以个人名义向乙独资设立的腾飞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借期2年,不久,甲与丙登记结婚,将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和家电,婚后l年,甲与丙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由乙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B.由乙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C.腾飞公司只能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D.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答案:D
    解析:
    腾飞公司虽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但其是公司法人,本题中乙须以腾飞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排除A、B。《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和家电,属于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所以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债务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D正确.C错误。

  • 第3题: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认定的税法中,正确的有()

    A.若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则甲的行为导致乙对丙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B.若甲,乙因共同侵权而需连带赔偿受害人丙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则丙的行为导致丙对甲和乙的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

    C.若甲欠乙10万元货款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则乙的行为仅导致乙对甲的8万元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D.若乙欠甲1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后因资金紧张向甲请求延期3个月还款,则甲对乙的1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因乙的延期请求而中断

    E.若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硫权转让给丙,则自甲、丙签订硫权转让协议之日起,甲对乙的1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 选项B: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选项C: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8万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2万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4)选项D: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5)选项E: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 第4题:

    甲收养了乙的女儿丙之后,又与乙女结婚,此时甲与丙的身份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丙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 B、甲与丙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 C、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因甲与乙结婚而自动解除
    • D、甲与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甲与乙离婚而自动解除

    正确答案:C

  • 第5题:

    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 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
    • 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
    • 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 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的近亲属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 第7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 第8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 第9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

    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

    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

    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解析:
    【考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构成无因管理需要三个条件:(1)有为他人管理的行为;(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中,A项的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违背了甲的意思,很难说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项情形属于好意施惠性质,这种邻里间的互助行为不宜成立法律关系,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C项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D项,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因其寻找失主可看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也满足了无因管理的其他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 第14题:

    (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 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 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 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 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 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 镯是祖传,丟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 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 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 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重 大过失)为要件。此题乙拾得甲的遗失物,且基于手袋里的信息知道了失主,在此期间对于 遗失物的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不慎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本题考核悬赏广告。甲在张贴悬赏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对外作出承诺,一旦有人履约, 即要兑现承诺。乙拾得遗失物并交还于甲,正是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甲无法证明自己 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其不能拒绝兑现承诺。
    3.本题考核无因管理。如上所述,乙对甲的遗失物保管的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无 因管理。在保管期间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在找到遗失人即 甲时一并主张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 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 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
    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谓善意,是 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 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 有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善意取得的客 体不包含遗失物、盗赃物。本题玉镯属于遗失物,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依据《物权法》 的规定,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的话,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 失物的情况的,2年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其必须为第三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进行补偿,然 后再基于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如果超过了2年,就不能向第三人进行主张返 还原物了,其损失也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
    5.本题考核动产质押。我国民间的当铺,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即营业质,具 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 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 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6.本题考核离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 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 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 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 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 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 第15题:

    甲以个人名义向乙独资设立的腾飞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借期2年,不久,甲与丙登记结婚,将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的和家电,婚后1年,甲与丙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的约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由乙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 B、由乙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 C、腾飞公司只能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 D、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两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B

  • 第17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 第18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 第19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 第20题: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祖传玉镯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七夕节不下雨,则甲将该玉镯卖给乙。该合同属于(  )。
    A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CD两项错误,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题中“七夕节不下雨”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该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B项错误,延缓条件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推迟作用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指可以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失去法力效力的条件,即在解除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题中合同规定“七夕时不下雨”买卖合同才生效,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因此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