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题:
问答题
从法律角度如何理解“我无权拒绝他们入内阅读,但你有权选择离开”?
正确答案:
【分析】该题涉及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平等地受到同等的待遇,不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其他因素而区别对待。自由平等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体现了公民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剥夺,图书馆馆长的话恰好印证了他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乞丐和拾荒者的进入,这正体现了自由平等地观念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馆长有义务依照法律来执行。该读者有权利进入图书馆学习,也有权利离开,这也正说明了权利的两面性,公民可以处置自己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可以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国家给予平等保护的权利。图书馆作为公共资源,人人享有使用的权利,乞丐与拾荒者也不例外,管理者应该为其提供便利。同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享有的资格。个人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因此,乞丐和拾荒者均应该享有跟他人同等的人格尊严,即使是馆长,也无权拒绝他们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更不能产生歧视态度。此外,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认同是权利产生的条件,尊重则是权利实现的保证。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才能真正获得并最终实现自我权利。读者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一个人都拥有对公益性图书馆的阅读权利,馆长没有权利拒绝读者入内。如果有人不愿意与乞丐和拾荒者一起阅读,他不能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平等地使用图书馆这类公共资源的权利,但他有权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离开图书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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