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在庭审中,经许可,乙同丙可以互相辩论C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首先要进行调解D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丙提起反诉

题目
多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

在庭审中,经许可,乙同丙可以互相辩论

C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首先要进行调解

D

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丙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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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叮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在庭审中,经许可,乙同丙可以互相辩论 C.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首先要进行调解 D.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丙提起反诉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包括:第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律辩论程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 第2题:

    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正确答案:BD

  • 第3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
    解析:
    。A项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34条的规定判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A的表述正确。BC均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判断,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 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歡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所以BD正确。另外,也可依保证合同的法理推得答案,即就一般保证合同而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无论乙如何起诉,甲都应是被告人。

  •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几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和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对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BD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自诉的提起与受理、自诉的可分性问题。《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 第6题:

    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B,D
    解析:
    (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D项不正确。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法庭审理。乙14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此B项正确。

  • 第7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丁确实不能亲自出庭告诉,可以代为告诉的是丁的()。

    • A、辩护律师
    • B、具有外国国籍的父亲
    • C、耳聋的同胞妹妹
    • D、母亲

    正确答案:B,C,D

  • 第8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

    • A、受理
    • B、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
    • C、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 D、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丙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
    A

    依法拘传丙

    B

    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C

    延期审理

    D

    按丙撤诉处理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
    A

    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

    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

    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

    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自诉的提起与受理、自诉的可分性问题。《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  )。
    A

    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

    B

    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

    C

    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

    D

    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B项,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制度,在本题中,法院采用了普通程序,如果想要转为简易程序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C项,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

    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

    B

    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

    C

    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

    D

    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B项,《高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C项,《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是盗窃案,属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犯罪。
    D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得到被害人同意。《高法解释》第29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二审法院应当( )。

    A.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中止审理,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协商确定由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C.中止审理,由乙公司确定丙公司或者丁公司作为被上诉人

    D.直接将丙公司和丁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


    正确答案:D
    考查的知识点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正确答案为D。

  • 第14题: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
    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
    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
    D: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15题:

    甲、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向A市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若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双方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C.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如果本案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则在开庭后仍可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A,B,C
    解析:
    选项D: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 第16题:

    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程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畀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答案:A,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93条。

  • 第17题:

    甲为报复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乙,绑架了乙不满5岁的女儿丙,丙的母亲丁向县公安局控告甲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甲的妻子戊向公安局反映甲在案发后突然去某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乙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乙参与此案的审理,则甲有权申请乙回避
    D:甲是被告人,乙和丁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

    答案:B,C
    解析:
    甲是被告人,丙是被害人,乙和丁是丙的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戊是本案证人,因此,甲、丙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乙、丁、戊则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角色,据此,AD选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18题:

    甲将邻居乙和丙打伤,乙向甲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丙也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赔偿,法院在受理了丙的起诉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在本案中丙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 A、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 B、普通共同诉讼原告
    •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丙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

    • A、依法拘传丙
    • 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 C、延期审理
    • D、按丙撤诉处理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B、在庭审中,经许可,乙同丙可以互相辩论
    • C、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首先要进行调解
    • D、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丙提起反诉

    正确答案:A,C,D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
    A

    受理

    B

    在甲、乙和丁之间进行调解

    C

    告知丁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

    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一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 第22题:

    多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

    在庭审中,经许可,乙同丙可以互相辩论

    C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首先要进行调解

    D

    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丙提起反诉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包括:第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简易程序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律辩论程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

    在庭审中,经许可,乙同丙可以互相辩论

    C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首先要进行调解

    D

    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丙提起反诉


    正确答案: A,C
    解析: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包括:①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③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使用公诉案件审理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项,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而非首先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 第24题:

    多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丁确实不能亲自出庭告诉,可以代为告诉的是丁的()。
    A

    辩护律师

    B

    具有外国国籍的父亲

    C

    耳聋的同胞妹妹

    D

    母亲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条规定,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