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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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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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参考答案: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伴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是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产物。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其经济基础是二战后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和控制以及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奠定经济法的哲学思想是经济的可操纵主义。即家长式统治的国家可以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思想。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凯恩斯经济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工业以及金融事务进行全面干预。表现在:
    (1)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时的经济政策以及战后为恢复经济,国家不得不抛弃传统的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而进行全面控制和干预,继而出现了如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高科技出口的管制制度等。
    (2)从19世纪西方各国相继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经济上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出现了民间自治的卡特尔,继而发展成为跨越国境的国际卡特尔。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如证券交易和管理法、反托拉斯法、投资法等等。
    (3)经济交往的扩大,资产阶级政权与垄断资本相结合,加深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又导致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这种冲突,调整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保护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法运动发展达到高峰。这正是对国家之间利益相互冲突,而又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关系的反映。
    (4)为加强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需要,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又诞生了许多新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积极投入了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出现了反映和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利益的新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例如,联合国的经济权利宪章和行动纲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建立,对跨国公司和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监督和管理等。
    (6)物质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和劳工福利问题更加重视和关注。出于对消费者利益、中小工商业者、小投资者、雇员利益的保护,出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7)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精、尖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国防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如交通、能源、广播、通讯、邮政等部门的发展,不但需要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和鼓励,而且需要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甚至垄断。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是货物、资本、技术、信息、人员、服务等在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反映。


  • 第2题:

    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

    经济法律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和纽带。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的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照客体的划分建立起来的。


  • 第3题:

    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中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

  • 第4题:

    试述调试工程定额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本定额适用于电气设备单体调试、电气设备分系统调试、成套电气设备单体及系统调试。

  • 第5题:

    试述错账更正的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划线更正法适用于记账凭证编制是正确的而在记入账簿时发生错误并在结账前发现时使用。如误记账户、误记借贷方向、误记金额、误结余款或文字笔误等。更正的方法是在错误的文字、误记金额、误结余款或文字笔误等。更正的方法是在错误的文字、数字上划一条红线,表示注销,然后在其上方用蓝字写上正确的文字和数字,同时在注销线后盖上记账人员的印章。
    红字冲销法:适用于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用错,方向记错和数字多记发生的错误、造成账簿记录错误时使用。更正的方法:凡科目用错造成的账簿记录错误,应填写一份和原凭证内容相同的红字记账凭证将原错误全部冲销,然后再填写一份蓝字的正确的民账凭证,并据此登记入账。以上冲销和正确凭证内,均应在摘要栏内注明“X月X日记账凭证错误、现重编”的字样。
    补充登记法:适用记账之后,发现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的金额错误、原记账凭证的科目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的正确金额,引起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使用。更正的方法,先计算出少记金额数,然后用红字填写一份与原凭证科目相同的记账凭证,并据此补充入账,补足账上少记的金额。

  • 第6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含义和范围的不同观点。


    正确答案: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传统的国际公法领域内逐渐形成的、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国际公法的主体完全一致,『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该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广义说的核心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为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即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并不专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范畴。其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氓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除此之外,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此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狭义说坚持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从纯粹理论上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该学说在探讨有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关系时,仅关注纯粹以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无视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之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而广义说尊重客观现实,不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分科,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从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着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说,是学以致用、面向实际、有所创新。

  • 第7题:

    问答题
    试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经济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体现了经济法适用范围的()
    A

    时间维度

    B

    空间维度

    C

    主体维度

    D

    权义维度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参考答案: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当今社会经济沿着分工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这两种发展趁势的要求。另外,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且发挥作用的。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再来处理和协调彼此间的关系。“社会责任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 第10题:

    试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⑴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答法律相关。⑵劳动法的时是适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⑶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

  • 第11题:

    试述抓铲的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抓铲因生产效率低,用途不很广泛,主要用来开挖土质比较松软,施工面狭窄而深的基坑、沟槽、水井、河泥等土方工程,或用来装卸碎石、矿石等材料,而不适宜用来开挖坚硬的土方。

  • 第12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正确答案: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
    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 第13题:

    试述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


    正确答案: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的形成

  • 第14题:

    问答题
    试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5题:

    问答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正确答案: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
    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