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某于2010年9月18日在某家具店定购了一套红色全实木家具,价值28000元。当时该店的导购员保证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但王某买回家后却发现,该家具材质并非全实木,且有起皮、开裂、开胶等严重质量问题。他认为这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货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店主无条件返还货款28000元,并按货款数额进行一倍赔偿。店主辩称:导购员并未承诺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全实木。王某所购家具有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属合格产品,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他们可为王某换货,不同意退货赔款。受理此案的人民

题目
问答题
王某于2010年9月18日在某家具店定购了一套红色全实木家具,价值28000元。当时该店的导购员保证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但王某买回家后却发现,该家具材质并非全实木,且有起皮、开裂、开胶等严重质量问题。他认为这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货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店主无条件返还货款28000元,并按货款数额进行一倍赔偿。店主辩称:导购员并未承诺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全实木。王某所购家具有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属合格产品,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他们可为王某换货,不同意退货赔款。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查明:导购员在《商品订货合同》上承诺:全部家具材质为实木(美国进口)。但事实是该家具并不全是由美国进口的材料制成,而是由美国的、俄罗斯的和国内的材料加工而成。试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1)家具店违反了何种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2)家具店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相似考题

2.王某于2011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同意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家具店都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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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消费者王某购买了某一型号的燃气灶具,安装使用后没有出现问题。有一天,王某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发布的产品抽查结果中发现,其购买的该厂生产的这一型号的燃气灶具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检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对此,王某和经营者依法要做的是、()

    A、王某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B、王某可以要求退货,但因其购买的产品未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C、王某无权要求退货,因其购买的产品未出现质量问题
    D、王某无权要求退货,因其没有造成损害

    答案:A
    解析:
    【考点】消费者退换产品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故王某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货,不得拒绝。因此,A项正确,B、C、D项均错误。

  • 第2题:

    王某于201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作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具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作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具店除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外,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即使是火灾,家具店本身也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即使王某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具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王某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具店交货日期之后,与家具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因此,家具店的推迟交货不构成违约,故A、C、D三项均不正确。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B项为正确选项。

  • 第3题:

    王某与李某合作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王某以公司的名义与诚信家具厂签订了办公桌椅采购合同。诚信家具履行交货义务后。一直未收到货款。后公司设立成功,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信家具厂可以向公司提出付款请求
    B.诚信家具厂只能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C.李某、王某对诚信家具厂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诚信家具厂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①本题中A 项正确,当选。本题中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支付价款。故A 正确。②B 项错误,不当选。如果公司可以证明,发起人王某是为自己的利益签订该合同的,则应由王某承担责任。③C 项、D 项均错误,不当选。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此时对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责任分担按约定责任比例-出资比例-均等原则承担责任。本题中公司已经设立成功。

  • 第4题:

    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分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宿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2004年12月,王某在一商场购买了一套“健宝”牌家具,于2006年1月发现家具出现裂缝,遂找到商场,商场以该家具超过三包期限为由,推脱责任。王某又与“健宝”牌家具生产企业联系,该企业经调查后,书面答复该套家具并非本企业生产,而是侵犯“健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产品。为此,王某到县工商局申诉,要求该商场双倍赔偿。县工商局应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正确答案: ①县工商局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商场对王某作出双倍赔偿。
    ②商场销售冒牌“健宝”牌家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县工商局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第6题:

    公民王某与某家具厂在2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家具厂为公民王某加工组合家具一套,加工费为 500元;王某负责提供木料、样式及规格;王某在接到家具厂工作通知后3日内付款,家具厂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将家具送至王某处。合同生效后,家具厂于收到王某加工费后,即着手加工家具,以期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来王某出国,地址不详。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家具厂也不知王某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家具。家具厂于是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套家具。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王某。6月份,存放家具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家具被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10月份,王某回国,要求家具厂交付家具,家具厂以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后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具厂交付家具。该案该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家具厂在王某地址不详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是合法的。其提存行为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因而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王某无权要求家具厂向其交付家具。王某只能到提存机关去领取。然而在本案中,提存物因火灾而灭失,依法律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而本案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由于提存机关已尽保管义务,火灾的发生并非提存机关的责任,所以本案提存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7题:

    王某接受了兰光家具厂的培训任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兰光家具厂可以追索王某培训费的是()。

    • A、在试用期内,兰光家具厂出资培训了王某,但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 B、合同期满,王某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 C、兰光家具厂对王某进行了技术培训,但不能提供用于培训的支付货币凭证
    • D、试用期满,合同期内,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正确答案:D

  • 第8题:

    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做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已经变更,故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 B、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没有变更,故家具店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C、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应接受家具店的履行
    •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家具店所受损失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多选题
    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因价格昂贵,市场占有量有限。而复合家具价格便宜,规格齐全,色彩多样,近几年销售量直线上升。为此,该实木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并利用连环漫画形式长期宣传,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变形,二是甲醇含量过高。一时间,宣传力度大的沪广两地,复合家具销量锐减。为正视听,沪四家复合家具生产商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有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于是,四家复合家具生产企业状告该实木家具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中正确的是()。
    A

    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

    B

    实木家具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明确指出哪一家企业生产的复合家具具有上述两个缺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

    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D

    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公民王某与某家具厂在2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家具厂为公民王某加工组合家具一套,加工费为 500元;王某负责提供木料、样式及规格;王某在接到家具厂工作通知后3日内付款,家具厂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将家具送至王某处。合同生效后,家具厂于收到王某加工费后,即着手加工家具,以期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来王某出国,地址不详。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家具厂也不知王某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家具。家具厂于是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套家具。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王某。6月份,存放家具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家具被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10月份,王某回国,要求家具厂交付家具,家具厂以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后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具厂交付家具。该案该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家具厂在王某地址不详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是合法的。其提存行为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因而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王某无权要求家具厂向其交付家具。王某只能到提存机关去领取。然而在本案中,提存物因火灾而灭失,依法律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而本案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由于提存机关已尽保管义务,火灾的发生并非提存机关的责任,所以本案提存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4年4月1日,甲在某家具城展销厅看中了一套由乙公司生产的高档组合柜,价款1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甲预交了2000元定金。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甲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修理。于是甲交付了6000元,余下的2000元待冢具修好后付清。4月15日,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王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甲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丙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丙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甲被告知乙公司已搬出家具城,丙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甲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王某不是乙公司业务人员,而且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乙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家具城展销厅是否应该承担甲的损失?

    正确答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家具城展销厅应该承担甲的损失,当该家具城展销厅承担了甲的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乙公司进行追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2011年8月,王某在一家具厂直销部购得一套橱柜,后发现橱柜出现变形,于是王某欲找家具厂要求退货,但此时该家具厂由于合伙人的原因分立为甲厂和乙厂,王某应当(  )。
    A

    向甲厂提出退货要求

    B

    向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C

    向甲厂或者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D

    该家具厂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已经消亡,王某无权对甲厂或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正确答案: B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甲厂和乙厂都承受了原家具厂的权利义务,两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可以向任意一厂提出请求。

  • 第13题:

    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1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 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 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 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 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 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 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 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 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已经变更,故家具店应承 担违约责任
    B.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没有变更,故家具店不应 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应接受家具店的履行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家具店所受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和定作合 同的解除问题。依《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 对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题 中,家具店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没有作出答复, 应认为双方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没有达成一致意思, 故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家具店应在9月10日交货,家具店没有按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 约责任。依《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 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14题:

    共用题干

    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因价格昂贵,市场占有量有限。而复合家具价格便宜,规格齐全,色彩多样,近几年销售量直线上升。为此,该实木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并利用连环漫画形式长期宣传,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变形,二是甲醇含量过高。而实木家具绝对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本公司只生产实木家具。一时间,宣传力度大的沪、广两地,复合家具销量锐减。为正视听,沪四家复合家具生产商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有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于是,四家复合家具生产企业状告该实木家具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是正确的?()
    A、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
    B、实木家具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明确指出哪一家企业生产的复合家具具有上述两个缺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D、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


    【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


    【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


    【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

  • 第15题:

    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第16题: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 第17题:

    2004年4月1日,甲在某家具城展销厅看中了一套由乙公司生产的高档组合柜,价款1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甲预交了2000元定金。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甲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修理。于是甲交付了6000元,余下的2000元待冢具修好后付清。4月15日,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王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甲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丙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丙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甲被告知乙公司已搬出家具城,丙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甲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王某不是乙公司业务人员,而且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乙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家具城展销厅是否应该承担甲的损失?


    正确答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家具城展销厅应该承担甲的损失,当该家具城展销厅承担了甲的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乙公司进行追偿。

  • 第18题:

    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因价格昂贵,市场占有量有限。而复合家具价格便宜,规格齐全,色彩多样,近几年销售量直线上升。为此,该实木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并利用连环漫画形式长期宣传,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变形,二是甲醇含量过高。一时间,宣传力度大的沪广两地,复合家具销量锐减。为正视听,沪四家复合家具生产商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有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于是,四家复合家具生产企业状告该实木家具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中正确的是()。

    • A、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
    • B、实木家具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明确指出哪一家企业生产的复合家具具有上述两个缺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C、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 D、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A,C,D

  • 第19题:

    消费者王某购买了某一型号的燃气灶具,安装使用后没有出现问题。有一天,王某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发布的产品抽查结果中发现,其购买的该厂生产的这一型号的燃气灶具被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确定为不合格产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B、王某可以要求退货,但因其购买的产品未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 C、王某元权要求退货,因其购买的产品未出现质量问题
    • D、王某无权要求退货,因其没有造成损害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问答题
    2004年12月,王某在一商场购买了一套“健宝”牌家具,于2006年1月发现家具出现裂缝,遂找到商场,商场以该家具超过三包期限为由,推脱责任。王某又与“健宝”牌家具生产企业联系,该企业经调查后,书面答复该套家具并非本企业生产,而是侵犯“健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产品。为此,王某到县工商局申诉,要求该商场双倍赔偿。县工商局应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正确答案: ①县工商局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商场对王某作出双倍赔偿。
    ②商场销售冒牌“健宝”牌家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县工商局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王某于2010年9月18日在某家具店定购了一套红色全实木家具,价值28000元。当时该店的导购员保证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但王某买回家后却发现,该家具材质并非全实木,且有起皮、开裂、开胶等严重质量问题。他认为这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货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店主无条件返还货款28000元,并按货款数额进行一倍赔偿。店主辩称:导购员并未承诺该家具材质为美国进口全实木。王某所购家具有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属合格产品,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他们可为王某换货,不同意退货赔款。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查明:导购员在《商品订货合同》上承诺:全部家具材质为实木(美国进口)。但事实是该家具并不全是由美国进口的材料制成,而是由美国的、俄罗斯的和国内的材料加工而成。试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1)家具店违反了何种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2)家具店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4年4月1日,甲在某家具城展销厅看中了一套由乙公司生产的高档组合柜,价款1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甲预交了2000元定金。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甲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修理。于是甲交付了6000元,余下的2000元待冢具修好后付清。4月15日,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王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甲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丙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丙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甲被告知乙公司已搬出家具城,丙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甲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王某不是乙公司业务人员,而且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乙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甲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甲要求丙公司返还货款8000元并增加两倍赔偿是不合理的,他只能要求丙公司增加赔偿其购买高档组合柜价额的一倍,而不是两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除了人民法院,还有何种机关可以予以处理?

    正确答案: 除了人民法院,还有仲裁机关可以予以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