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Ⅱ、Ⅲ,Ⅰ、Ⅲ、Ⅳ、Ⅴ,Ⅱ、Ⅲ、Ⅳ、Ⅴ,Ⅰ、Ⅱ、Ⅳ、Ⅴ,Ⅰ、Ⅱ、Ⅲ、Ⅴ
解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8条规定,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②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③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第6.3.9条第2款规定,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