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丙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丙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丙公司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锁定36个月
丙公司如果不申请豁免,那么可以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非与甲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分析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9题:
丙收购甲公司40%股份,收购后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丙派出,同时乙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丙,并预计未来6个月内,乙公司将其所持11%转让给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丙分别收购甲公司70%股权、乙公司100%股权,丙无须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丙分别收购甲公司100%股权、乙公司70%股权,丙应当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
丙分别向甲、乙收购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0%、11%股份,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10题:
Ⅰ、Ⅱ
Ⅱ、Ⅲ、Ⅴ
Ⅰ、Ⅳ、Ⅴ
Ⅰ、Ⅲ、Ⅳ、Ⅴ
Ⅱ、Ⅲ、Ⅳ、Ⅴ
第11题:
丙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丙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丙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丙公司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锁定36个月
丙公司如果不申请豁免,那么可以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12题:
Ⅰ、Ⅱ
Ⅱ、Ⅲ、Ⅴ
Ⅰ、Ⅳ、Ⅴ
Ⅰ、Ⅲ、Ⅳ、Ⅴ
Ⅱ、Ⅲ、Ⅳ、Ⅴ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甲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乙上市公司22%的股份,现与丙公司达成协议受让丙公司持有的乙上市公司8%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在履行其与丙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
第20题:
第21题:
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的股份,甲公司未因此次收购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需就此次股份收购事宜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的股份,则应当以要约方式进行
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3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如果甲公司拟协议收购乙公司20%以上的股份,则超过2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第22题:
Ⅰ、Ⅱ
Ⅰ、Ⅳ
Ⅱ、Ⅳ
Ⅲ、Ⅳ
Ⅳ、Ⅴ
第23题: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仍有权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甲公司继续收购的,应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甲公司继续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甲公司继续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可以向该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