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Ⅳ、Ⅴ
Ⅰ、Ⅱ、Ⅳ、Ⅴ
Ⅰ、Ⅱ、Ⅲ、Ⅴ
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管理按照进展分为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阶段。
第5题:
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证券公司应当构建清晰、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第6题:
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
第7题:
Ⅱ、Ⅲ、Ⅳ
Ⅰ、Ⅲ、Ⅳ、Ⅴ
Ⅰ、Ⅱ、Ⅳ、Ⅴ
Ⅰ、Ⅱ、Ⅲ、Ⅴ
Ⅰ、Ⅱ、Ⅲ、Ⅳ、Ⅴ
第8题:
Ⅰ、Ⅱ、Ⅲ
Ⅱ、Ⅲ、Ⅰ
Ⅱ、Ⅰ、Ⅲ
Ⅲ、Ⅰ、Ⅱ
第9题:
对
错
第10题:
Ⅰ、Ⅱ
Ⅱ、Ⅲ、Ⅳ
Ⅰ、Ⅳ
Ⅰ、Ⅱ、Ⅲ、Ⅳ
Ⅰ、Ⅲ、Ⅳ、Ⅴ
第11题:
Ⅱ、Ⅲ、Ⅳ、Ⅴ
Ⅰ、Ⅲ、Ⅳ、Ⅵ
Ⅰ、Ⅱ、Ⅲ、Ⅴ、Ⅵ
Ⅱ、Ⅲ、Ⅳ、Ⅴ、Ⅵ
Ⅰ、Ⅱ、Ⅲ、Ⅳ、Ⅴ、Ⅵ
第12题:
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应当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内核程序可以由内核部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
证券公司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的,应当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参与内核工作
质量控制部门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不得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内部设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
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第17题:
Ⅰ、Ⅱ、Ⅲ
Ⅰ、Ⅲ、Ⅳ
Ⅱ、Ⅲ、Ⅴ
Ⅰ、Ⅲ、Ⅴ
Ⅱ、Ⅳ、Ⅴ
第18题:
Ⅰ、Ⅳ
Ⅱ、Ⅲ、Ⅳ
Ⅰ、Ⅱ、Ⅳ、Ⅴ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Ⅴ
第19题:
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后,项目组应当将终止项目信息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入库
工作底稿是指证券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全部过程中编写的、与承做项目相关的工作记录
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
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履行过立项程序的每一个投资银行类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
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或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20题:
①③④⑤
②③④⑤
①③④⑥
②④⑤⑥
第21题:
Ⅰ、Ⅱ、Ⅳ
Ⅰ、Ⅲ、Ⅳ
Ⅱ、Ⅲ、Ⅴ
Ⅲ、Ⅴ
Ⅰ、Ⅱ、Ⅲ、Ⅴ
第22题: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应当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
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
第23题:
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2
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立项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
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