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

题目
问答题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指出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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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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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莱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正确答案: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及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诉讼法院。由原告自己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是考虑便于原告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 第2题:

    王某到超市购买了一台多功能洗衣机,回家后才发现该机只有一种功能,即洗衣服,其他所列功能均未发现。王某向超市提出质疑,超市负责人回答说:“产品是工厂起的名,说明书不明确是工厂的事,没有质量问题,本店概不负责。”隔了几日,王某的妻子侯某到该超市购物,出来时,保安怀疑她手中的小包,要求打开检查,被侯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保安一时火起,打了侯一拳,致使侯轻度脑震荡,住院一星期,花去医药费3000元。事后,超市以门口已贴有“概不带包入内,违者应接受检查”的警示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如王某和侯某决定同时向超市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该法院对这两个案件可以怎样处理?

    A.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被告是同一人

    B.可以合并审理。因为王与侯某是夫妻

    C.不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是两个不同案子且原告不同

    D.由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C   
    不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是两个不同案子且原告不同

  • 第3题:

    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 是:( )
    A.可以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可以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他们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第4题:

    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是()。

    • A、宋某与赵某有私仇,故意损毁赵某的像片
    • B、记者去一所职业高中拍学生学习、生活的一组照片,登在报上宣传职工的校貌
    • C、某自选商场怀疑李某偷拿商品,对其搜身检查
    • D、为防止学生早恋,班主任拆阅学生信件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自选商场为查找丢失的物品,能否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


    正确答案: 自选商场为查找丢失的物品,是否能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自选商场属于一般的公司、企业,没有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其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但对于情节显著经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第6题: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据我国哪些法律进行判决?


    正确答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无根据地怀疑、盘查、留滞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所以应根据上述法律予以处罚。

  • 第7题:

    黄某和刘某(系聋哑人)是夫妻,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用手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违法嫌疑人殴打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为其翻译
    •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通晓手语的人在现场进行翻译
    • D、必须通知黄某和刘某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正确答案:B,D

  • 第8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正确答案: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 第9题:

    单选题
    在操场玩耍的过程中,9岁甲某不慎将6岁乙某的胳膊弄伤,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应确定(  )。[2000年真题]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D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约束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当事人就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取决于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时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

  • 第10题:

    问答题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美籍华人。游某在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返回美国。2012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便仓促于2012年7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2012年11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迅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评价?

    正确答案: 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
    1、最主要的物证:菜刀,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就一定有被告的指纹、掌纹。菜板,菜板上也应该有被告的部分掌纹。
    2、报案后,你报案其实不应该以邻里纠纷来报的,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来报,要求警察局到现场收集证物,并出具检测报告。
    3、你可以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举证倒置,让对方举证他没有过错。你是弱势群体,除了找好一点的律师外,还有就是找法律援助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在被告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这属于自认。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据复印件的真伪。因此,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答案:B,D
    解析:
    。《高检规则》第1519条,《刑事诉讼法》第97条,《六机关规定》第17条。

  • 第15题:

    [案例]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 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 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 部分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
    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巳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就将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予以执行。
    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判决的刑事部分及时交付执行是正确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人只享有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而不像刑事被告人对判决、裁定的任何一部分都享有上诉权。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这种上诉属民事性质的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使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进入二审程序,而并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和执行。

  • 第16题: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指出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方面的权利?


    正确答案: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 第17题: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迅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评价?


    正确答案: 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
    1、最主要的物证:菜刀,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就一定有被告的指纹、掌纹。菜板,菜板上也应该有被告的部分掌纹。
    2、报案后,你报案其实不应该以邻里纠纷来报的,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来报,要求警察局到现场收集证物,并出具检测报告。
    3、你可以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举证倒置,让对方举证他没有过错。你是弱势群体,除了找好一点的律师外,还有就是找法律援助了。

  • 第18题: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正确答案: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纠纷,张某和游某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美国公民。现张某居住在中国,又是在中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所以应由中国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游某来中国,只是观光旅游,不是在中国居住,所以张某应向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由我国法院管辖,适用我国法律审判。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张某和游某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各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他们之间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法院应判决准予张某与游某离婚。

  • 第19题:

    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做法错误的是()。

    •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问答题
    2004年4月23日,消费者陈某在某商场超市购买两袋散装肉馅,交款时因售货员发现其中一袋上面没有价签,商场保安怀疑陈某有偷盗行为。陈某称自己根本没有注意到没有价签,可能是售货员忘记贴了或者粘贴不牢无意中脱落。保安不听陈某的解释,竟对其实施恐吓、侮辱行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两个小时。陈某于是向某市工商局申诉,并要求工商部门对该商场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某市工商局经立案调查,认定陈某所述情况属实,商场的行为构成违法。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哪些权利,陈某要求商场赔礼道歉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商场应对陈某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并且侵犯了陈某的人身自由。陈某要求商场赔礼道歉的主张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商场应当对陈某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是()。
    A

    宋某与赵某有私仇,故意损毁赵某的像片

    B

    记者去一所职业高中拍学生学习、生活的一组照片,登在报上宣传职工的校貌

    C

    某自选商场怀疑李某偷拿商品,对其搜身检查

    D

    为防止学生早恋,班主任拆阅学生信件


    正确答案: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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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据我国哪些法律进行判决?

    正确答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无根据地怀疑、盘查、留滞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所以应根据上述法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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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正确答案: 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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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指出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方面的权利?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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