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题目
问答题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更多“问答题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 第2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1)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机构不断扩大。
    (2)初期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设立律博士,教授
    法律;廷尉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监、平等属吏,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设置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司直与明法各十人。
    (3)在尚书台的下属设有掌理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法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 第3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美术发展的特点?


    正确答案:(1)宗教美术(特别是佛教美术)随着宗教的传布而发展,呈现空前的高峰,出现了敦煌莫高窟,云岗石窟,龙门石窟,以及麦积山,炳灵寺规模宏伟的壁画和雕塑,以文学作品为内容的绘画行兴盛起来,山水画开始萌芽,绘画表现领域进一步扩大。
    (2)美术作品仍以工匠为主,各民族美术的交流使美术技法得到了丰富,士大夫阶级进入了绘画专业队伍。
    (3)美术表现技巧的进一步发展,多种绘画风格出现。
    (4)绘画领域中的评述和理论总结开始出现,顾恺之,谢赫在美术理论上的成就。

  • 第4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
    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臵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 第5题:

    问答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主要反映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 第一、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第二、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体现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
    (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变化。

    正确答案: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的变化
    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a.科。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渐失独立价值。
    b.格。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也曾编有《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c.比。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d.式。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定的《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
    ②曹魏《新律》首先从汉《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复增设《法例》一篇;至北魏、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始告终结。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
    ①“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②“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③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④“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此后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⑤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的重大的发展,表现在哪些?

    正确答案: 特别是制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适用刑罚的原则,使中国封建法典日趋完备,其重大的发展主要有:第一、“八议”、“官当”八律。第二、确立“重罪十条”。第三、刑罚制度有所改革。在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日趋完备,于律、令、科外,又出现了()。
    A

    编敕

    B

    C

    D

    条法事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浙江四大名窑及其分布。

    正确答案: 越窑:主要分布于上虞、余姚、绍兴等地区。
    瓯窑:分布于瓯江流域的温州一带。
    婺州窑:位于今天的金华地区。
    德清窑:分布于杭嘉湖平原西端的德清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玉器工艺的发展走向衰落的原因。

    正确答案: ①、三国曹魏政权建立后,朝廷下令禁止厚葬,作为明器生产的玉器生产减少了。
    ②、魏晋谈玄之风盛行,用以比德的玉器又恰与孔孟儒学结合紧密,作为反礼教的上层士大夫为冲破礼教的约束,对礼仪的玉器排斥,所以玉器在这个时代衰落了。
    ③、在道教炼丹术的影响下,吃玉成风,历代珍玉此时被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主要反映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第一、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第二、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 第14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植物纹样的代表是()和()。


    正确答案:莲花纹;忍冬纹

  • 第15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日趋完备,于律、令、科外,又出现了()。

    • A、编敕
    • B、格
    • C、式
    • D、条法事类

    正确答案:B,C

  • 第16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1)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机构不断扩大。
    (2)初期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设立律博士,教授
    法律;廷尉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监、平等属吏,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设置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司直与明法各十人。
    (3)在尚书台的下属设有掌理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法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正确答案: 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八议”。

    正确答案: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臵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臵,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臵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东晋逐废除汉代设臵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浙江四大名窑的地理分布及其产品特点。

    正确答案: 越窑:主要分布于上虞、余姚、绍兴等地区。越窑新产品风格具有胎质细腻、釉层光滑发亮、纹包饰简朴、美观实用等共同的特点。
    瓯窑:分布于瓯江流域的温州一带。因胎料中含铁量约2%左右,其瓷胎色较白,白中带灰,釉色淡青,时人称为“漂”。其种类如彩盒、四系罐、天鸡壶、牛形灯等最具特色。
    婺州窑:位于今天的金华地区。其胎色浅灰,断面较为粗糙,釉层厚薄不匀,常常结成芝麻点状,往往呈淡青色。
    德清窑:分布于杭嘉湖平原西端的德清县。由于胎色较深,对青釉呈色不利,所以在胎外普遍上一层奶白色的化妆土,改善胎面呈色的外观。因此该窑青瓷釉色也比较深,一般作青绿、豆青或青黄色。黑瓷釉层较厚,色黑如漆,釉光闪闪,可与漆器相媲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美术发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宗教美术(特别是佛教美术)随着宗教的传布而发展,呈现空前的高峰,出现了敦煌莫高窟,云岗石窟,龙门石窟,以及麦积山,炳灵寺规模宏伟的壁画和雕塑,以文学作品为内容的绘画行兴盛起来,山水画开始萌芽,绘画表现领域进一步扩大。
    (2)美术作品仍以工匠为主,各民族美术的交流使美术技法得到了丰富,士大夫阶级进入了绘画专业队伍。
    (3)美术表现技巧的进一步发展,多种绘画风格出现。
    (4)绘画领域中的评述和理论总结开始出现,顾恺之,谢赫在美术理论上的成就。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
    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