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材料一: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材料三: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材料四: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题目
问答题
根据以下材料,分析并评价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材料一: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指刑讯)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材料二: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材料三: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孙中山《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材料四: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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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学为忠臣清官。
    ——1652年清政府颁全国学校“卧碑”序文
    材料二
    无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渗透)其智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
    ——清末“新政”期间的《重订学堂章程折》
    材料三
    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清学部颁行之教科书一律禁用。凡民间通行之教科书,其中如有尊崇满清朝廷之旧时官制、军制等课……应由各书局自行修改……如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小学读经课一律废止。
    南京临时政府颁《普通教育暂行办法》
    回答:
    (1)对比材料二和材料一、三,概括清末“新政”教育改革在教育内容、培养目标方面有什么进步和局限。
    (2)指出这一教育改革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答案:
    解析:
    (1)教育内容:西学成为重要内容,仍保留经史之学和清朝典制;培养目标:不再培养“忠臣清官”,而是从事实际事务的“通才”。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的要求,但没有完全革除封建因素。
    (2)背景:内忧外患;西学东渐。
    指导思想:强调教育学生“以忠孝为本”,以西学丰富其知识,增强其技能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第2题:

    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

    • A、禁止刑讯
    • B、程序繁琐
    • C、天王专断
    • D、神明裁判
    • E、注重结果

    正确答案:B,C,D,E

  • 第3题: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措施包括()。

    • A、禁止刑讯
    • B、禁止体罚
    • C、试行公开审判
    • D、试行陪审制
    • E、合议制

    正确答案:A,B,C,D

  • 第4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措施?


    正确答案: ①制订教育方针和新的教育宗旨。重视道德教育,以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②进行教育行政机构的改革,由教育部取代清代的学部。
    ③制订新学制即“壬子、癸丑学制”。

  • 第5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 第6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秘书工作改革。

    正确答案: (1)在公文上,废除封建称谓,一律称现任职务名称,普通民众则称“先生”或称“君”。
    (2)规定凡发文必须盖印、签名。
    (3)公文文尾均要以公元署年月日。
    (4)改革公文文体,尽可能地简化公文。
    (5)高度重视人民来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按照资本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在诉讼审判方面设计了许多制度,也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尽管因为时间短,加上斗争形势复杂.许多措施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许多方案也刚刚歼始尝试,但是,它们都代表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当时背景下的探索,为后来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禁止刑讯。刑讯逼供导致冤案丛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临时政府首先从消除刑讯开始,改革审判制度。1912年3月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内务部咨司法部严令所属官厅一律停止刑讯文》、《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要求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要将从前各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还求各地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伎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反映了孙中山对保障民权的重视。
    第二,禁止体罚。《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该迅速予以革除。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以罚金、拘留等。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恢复原状,刑事案件,可处罚金、拘留、禁锢、大辟等,皆不许再违法使用体罚。
    第三,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针对民国之初党派活动频繁,政治斗争黑幕重重,仇恨、暗杀不断的现状,孙中山在《致陈炯明及各省都督电》强调,“法令所加,只问其现在有无违法,不得执既往之名称以为罪罚”。在他的要求下,内务部在答复关于保护人民财产令时,强调法令效率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充分表明临时政府推行司法公正的精神与决心。根据这一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对于除妨碍安全等特殊案件外的一般案件,规定都采公开审判。同时临时政府还提出要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
    第五,反对株连。孙中山还提出“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准备日后制定法典时,“详细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A

    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B

    禁止刑讯

    C

    禁止体罚

    D

    采用律师制度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措施包括()。
    A

    禁止刑讯

    B

    禁止体罚

    C

    试行公开审判

    D

    试行陪审制

    E

    合议制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内容有()
    A

    革新司法机关

    B

    试行律师制度

    C

    废除刑讯

    D

    废止体罚

    E

    废除株连之法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第14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正确答案:(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 第15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 第16题: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 A、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 B、禁止刑讯
    • C、禁止体罚
    • D、采用律师制度

    正确答案:A,B,C,D

  • 第17题:

    简述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对文书工作进行的改革。


    正确答案:1912年元月,临时政府内务部奉大总统令,颁发了《公文程式》五条,指出:“现今临时政府业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程式,亟待规定,以期划一,而利推行。”并规定行用公文分为“令”、“咨”、“呈”、“示”、“状”五种,明确了这些文种的使用范围。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措施?

    正确答案: ①制订教育方针和新的教育宗旨。重视道德教育,以实利主义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②进行教育行政机构的改革,由教育部取代清代的学部。
    ③制订新学制即“壬子、癸丑学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正确答案: (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是()
    A

    禁止刑讯

    B

    程序繁琐

    C

    天王专断

    D

    神明裁判

    E

    注重结果


    正确答案: D,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立法改革。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立法改革体现在当时所颁布的各种法令中。
    (1)发展经济的法令
    ①《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的法令,共5条。该法令宣布保护人民财产,同时对清政府及其官吏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②《慎重农事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切实保护农民,迅速恢复农业生产。
    (2)保障人权的法令
    ①《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7日发布的法令,明确宣布废除清代法律中对“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疍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一体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
    ②《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2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内务部切实采取措施禁止买卖人口,革除旧社会弊病。
    ③《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19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外交部采取切实办法禁绝贩卖劳工,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利益。
    ④南京临时政府还先后颁布了劝禁缠足、晓示剪辫、禁烟禁赌以及废除主奴名分、人身奴役等方面的法令和命令,以解除社会陋习对人民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
    (3)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①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规定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并要求各种教科书的内容“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
    ②临时政府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③进行社会教育。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4)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
    ①禁烟。指出浸淫鸦片不止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应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同时责成内务部尽快制定法令、条例,切实禁绝烟毒。
    ②禁赌。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体禁除。宴会游饮集体场合不准赌博,店铺不得出售赌具,违者按律科罪。
    ③剪辫。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剪除净尽,违反者依法论处。
    ④劝禁缠足。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有故违禁令者,惩罚家长。
    ⑤改革称呼旧制。宣布此后官厅人员全以官职相称,不得再称大人、老爷,民间则以“先生”“君”相称。
    (5)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①主张司法独立。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时,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并采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保障制,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地履行职务。
    ②禁止刑讯。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刑具,一律焚毁。
    ③禁止体罚。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事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若有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科罚金、拘留。
    ④试行审判公开及陪审制。
    ⑤成立律师团体与试行律师制度。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