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题:
问答题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是指足以给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如果危险事实上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进而实行紧急避险的,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分别予以处理。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不适时的避险行为,若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如果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不得已,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外,别无其他办法来避免更大的合法利益所面临的危险。如果行为人在还有其他方法可以使更大合法利益免受危险时,采取了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衡量“必要限度”的标准,一般来讲,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利大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进行比较。
除了上述六个条件外,《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不能以避免自己被烧伤为由拒绝进行救火。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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