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试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相关问题
  • 第1题: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分为()

    • A、空间效力
    • B、对人的效力
    • C、对事的效力
    • D、时间效力

    正确答案:A,B,C,D

  • 第2题:

    问答题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正确答案: (一)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二)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
    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
    力。
    (四)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具有拘束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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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题:

    问答题
    试述物权优先效力的具体表现。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4题:

    问答题
    试述参加付款的含义、目的、时限及其效力。

    正确答案: 参加付款是指汇票到期遭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已取得拒绝付款证书但尚未行使追索权之前,或汇票遭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已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并依法拒绝他人参加承兑,但尚未行使追索权之前,由有参加付款资格的人为被参加付款人作清偿,并履行参加付款手续。
    参加付款的目的,维护票据债务人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追索。
    参加付款的期限,依据英国票据法,是持票人作成拒绝付款证书之后,但尚未行使追索权之前;依据《日内瓦统一法》,是法定的作成拒绝证书时限的次日之内。虽然一般来说,参加付款通常发生在付款到期日之后,但如果远期汇票被拒绝承兑,而持票人又可以拒绝参加承兑而只接受参加者付款时,参加付款就有可能发生在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之前。
    参加付款的效力:
    1.对于参加付款人,取得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成为清偿持票人)。
    2.对于汇票的债务人,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们的汇票债务得以解除;但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原债务人地位均保持不变。
    3.对于原持票人,其汇票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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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①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
    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
    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
    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
    ⑤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
    (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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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正确答案: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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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对法的效力范围的规定。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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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多选题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分为()
    A

    空间效力

    B

    对人的效力

    C

    对事的效力

    D

    时间效力


    正确答案: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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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正确答案: 1.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2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2.概念(3分)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3.适用条件(3分)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体现(3分)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5.意义(2分)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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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什么?

    正确答案: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本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诉讼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3)民事诉讼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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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⑴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⑵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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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其包括()。

    • A、对人的效力
    • B、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 C、对事的效力
    • D、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 E、对中国驻外领事馆的效力

    正确答案:A,B,C,D,E

  • 第13题:

    多选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其包括()。
    A

    对人的效力

    B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C

    对事的效力

    D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E

    对中国驻外领事馆的效力


    正确答案: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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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题:

    问答题
    试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5题:

    问答题
    试述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6题:

    问答题
    试述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效力。

    正确答案: 1.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2.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2)公司取得法人资格;(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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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试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述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2)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
    (3)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采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述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地役权的效力。

    正确答案: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需役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他人不动产提供方便。因此,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范围和程度来使用供役地;
    (2)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地役权人为达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置必要设施的权利;
    (3)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接支配和排除妨害的权利,不但供役地人应当容忍,而且第三人也不得妨碍。因此,对于他人妨害地役权的行为,地役权人得请求排除,对于有妨害地役权的危险行为,地役权人也得请求防止;
    (4)工作物取回权与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地役权消灭后,原地役权人对在供役地上所设置的工作物有取回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5)维护设置的义务。地役权人既然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并设置工作物的权利,则对于因行使权利而建造的设置,自然有维持的义务,以防止供役地因此而受到损害。
    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使用设置的权利与分担维持设置费用的义务。对于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所为的设置,供役地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
    (2)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设定地役权时虽然约定了地役权的行使场所或方法,但如果变更该场所及方法对地役权人并无不利,而对于供役地人有利益的,则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人有请求变更地役权行使场所或方法的权利;
    (3)费用请求权。在有偿的地役权中,地役权人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供役地人则享有请求费用的权利;
    (4)容忍及不作为义务。供役地人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负有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在积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应容忍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为一定行为;在消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则负有不为一定行为而导致地役权行使不便的义务,但供役地人不负有为积极行为的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述物权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