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第2题:
简述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1)管辖法院
相关法院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通过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公告程序
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0日
(3)权利人登记程序
登记者应证明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和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可另行起诉,无正当理由未登记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推选代表人,但不影响其享有的实体权利
(4)推选或者商定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选定、法院与当事人商定、法院指定
(5)裁判的效力
裁判效力具有扩张性
裁判效力仅拘束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来说,裁判具有预决效力,可以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经作出的裁判,无须另行作出裁判。
第3题:
诉讼代表人可以不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而变更诉讼请求。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简述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第7题: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他是代表人诉讼中众多当事人中的一个
诉讼代表人与当事人的区别在于他参加诉讼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所做的判决对所有被代表的当事人都发生效力
从广义上讲,诉讼代表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简述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第14题:
简述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②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这里所指是“确定”,应当是共同诉讼人基本情况的确定,
③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④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出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只代表该部分当事人的代表人。如果不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己直接参加诉讼;在普遍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如果人数不多的,也可以直接参加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②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这是当事人不确定时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普遍共同起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
③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
第15题:
A.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也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B.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C.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或者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放弃诉讼请求的,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D.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首先由当事人推选,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简述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第19题:
第20题:
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之一
同案原告5人以上,则应推选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性质与诉讼代理人的性质相同,都是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表人因为也是当事人之一,因此他的诉讼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诉讼代表人可以由法院指定产生
第21题: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
代表人诉讼制度兼具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属性
诉讼代表人必须是从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中推选
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多数人诉讼的功能
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功能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