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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并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羵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的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竟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爱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第2题: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适用的效力?


    正确答案: (1)适用地域范围: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用我国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2)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起生效,先后经过2000年、2004年、2009年和2013年4次修正;
    (3)发生效力的对象:在渔业法效力的地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渔业法。

  • 第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均属于事实行为,他们分别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下: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现有财产的增多和现有财产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b.另一方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和不应减少的财产而减少。
    c.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他方受损的原因,而他方受损是由一方得利所引起。
    d.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获利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无论是自始无法律上根据,或者是以后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e.以下四种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
    ②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其效力就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但是,返还利益的范围,依得利人得利的心理状态即是否知情而有所不同:
    a.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自己的得利无法律根据的,返还的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b.得利人于得利时是恶意即知道其得利无法律根据的,则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
    c.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以其知道所得利益无法律根据时的尚存利益和该利益所生孳息为返还对象。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管理人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b.须管理人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c.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只要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不论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为何人,均可构成无因管理。
    ②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如下:
    a.管理人至少负有三项义务:妥善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
    b.本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包括三项:向管理人偿付为管理而直接支出的费用;承担管理中所设定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必须注意,就本人而言,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以外,不得任意以有违本人意志或有损本人利益为借口,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本人有义务及时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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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问答题
    简述票据保证的效力。

    正确答案: 1.对保证人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
    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
    (3)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责任消灭,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被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保证对持票人来讲,对实现其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网,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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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1)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适用于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995年9月1日起生效。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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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行政行为的效力。

    正确答案: 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
    2.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
    3.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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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提存的要件和效力?

    正确答案: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提存作为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之一,其行使要件和效力表现如下:
    (1)提存的行使要件
    ①必须有基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提存的情形有: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必须债务已到履行期。
    ③提存的标的物,应为债的内容所确定的标的物,而且应该是能保管的有体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先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
    ④必须由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人提出提存,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
    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首先由债务人在履行地向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出提存申请,然后提存机关对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予以接受。
    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②债务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和收取孳息的权利消除。
    ③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归债权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④提存费用包括标的物的保管及拍卖、变卖等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⑤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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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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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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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公证的效力应该怎样理解?

    正确答案: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盗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它是在公证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前提下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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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
    (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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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时效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
    (1)时效的性质
    ①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不论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引起权利取得,还是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引起权利不受保护,时效均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依据。因此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是事件。时效不同于行为,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的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时效具有强制性。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2)时效的法律效力
    根据时效的不同法律后果,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类型。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权利取得的法律效果,如所有权时效取得。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要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时,虽不导致权利实体的消灭,但权利相对人或义务人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一般而言,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在实体法上,并不因此而消灭。既然其债权在实体法上仍继续存在,那么债权人对其债权仍可进行一定的处分,如债权转让,或特定情形下的债权抵销。
    ②在债务人方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使其获得一项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债务的履行。同时该抗辩权是一项永久性抗辩权,可永久性地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③因诉讼时效所产生的抗辩权,必须由债务人来主张,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来进行裁判。
    ④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原则上应在一审期间提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其债务的,该履行行为即属有效,债务人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未履行,但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时,该同意履行意思表示也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主张无效。
    ⑥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保证人未主张该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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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如何理解保证人的追偿权?


    正确答案:所谓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1)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而支付的原本、利息和必要费用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并可请求赔偿损失。(2)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属于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常理和主债务人的正确意见,即获得追偿权,但只能在主债务人获得的利益限度内主张权利。

  • 第1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有序与无序?如何理解“熵”?

    正确答案:
    (1)有序与无序
    ①有序是指客观事物之间或系统内部组成元素之间有规则的联系;无序是指客观事物或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联系、组合或运动的无规则性和不确定性。
    ②事物的有序与无序具有多样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空间序、时间序和时空序。当在空间、时间、结构和功能等方面显示出一定的顺序和规则亦即具有某种确定性和规律性时,就是一种有序,反之则是无序。
    ③有序与无序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有序,也没有绝对的无序。事物的有序与无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任何事物或过程都是有序和无序的辩证统一。
    (2)“熵”
    “熵”描述了微观粒子运动的无序程度。系统的“熵”越大,系统微观状态数越大,系统的微观粒子运动越无序。维纳指出:一个系统的“熵”就是该系统无组织程度的度量。“熵”越大,表示微观粒子运动的无序程度越大;反之,“熵”越小,表示微观粒子运动的无序程度越小。“熵”作为无序与混乱的度量的观点成为目前的主流思想,并成为许多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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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快速切除故障是保证暂态稳定的有效措施?

    正确答案: 快速切除故障减少了加速面积,增加了减速面积,提高了发电机之间并列运行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快速切除故障使负荷中电动机端电压迅速回升,减小电动机失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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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法的时间效力?

    正确答案: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的生效
    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公布之日生效外,还有几种生效的规定:
    ①法律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生效时间。
    ②法律规定具备何种条件便开始生效。
    ③个别国家规定法律文件送达的时间生效。
    ④有的法律公布后试行,然后总结经验正式实施,试行期结束后该法生效。
    (2)法律的终止
    法律的终止又称法律的终止生效。是指使法的效力绝对消灭。一般来讲,法律的终止大致有两种情况:
    ①明示终止,指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这种方法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
    ②默示终止,即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显示出新法与旧法的冲突,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体现出“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各国普遍认为法不溯及既往不应是绝对的,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有利追溯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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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保证人的追偿权?

    正确答案: 所谓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1)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于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而支付的原本、利息和必要费用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并可请求赔偿损失。(2)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属于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常理和主债务人的正确意见,即获得追偿权,但只能在主债务人获得的利益限度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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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保证人代位权与求偿权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 1、两种权利的法律基础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避免主债权人获得不当得利而进行债权法定转移;求偿权的法律基础则是保证原因关系中的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等。
    2、两种权利虽存在目的的共同性,但互相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也不构成担保关系,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代位权提供担保;代位权也不是求偿权的担保,为担保求偿权实现,保证人可以于求偿权产生前,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保证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存在竞合关系。当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进而以此为基础产生求偿权时,可与代位权发生请求权竞合,此时保证人可择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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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其效力?

    正确答案: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登记要件主义之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被推定为正确,并依此确定物权人和物权内容。当然,如果有相反证据,也可以推翻该推定。
    ③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效力,并借助不动产善意取得发挥公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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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如何正确理解内国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 1.根据“属地管辖权”和“属地优越权”原则各国对于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交往活动,享有依照本国国内法予以调整和管辖的权利,因此各国国内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2.两种有害倾向应予排除A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排除或削弱其“域内效力”B夸大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即无理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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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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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符合国内、外强制性规定及规则,指南,规范等标准?

    正确答案: 强制性规定及规则无论是国际规定或规则还是国内立法都是处于至高无上的,不能讨价还价的特殊地位。但是在ISM规则制定以前,这些公约规则、规范在航运实践中还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而且这些规则、公约只是对硬件(设施设备)作了硬性规定,忽视了人在安全工作中第一因素的重要作用,而实施ISM规则建立SMS正是将人的重要因素与执行国内、外强制性规定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国内、外强制性规定与建议性指南、规则标准真正在SMS中得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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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基于合同具备的条件不同,合同效力可以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几个种类。以下将分别论述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1)合同具备以下要件时为有效合同
    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
    (2)无效合同的情况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⑥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以下情况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④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下列情况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
    ③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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