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时效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
(1)时效的性质
①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不论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引起权利取得,还是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引起权利不受保护,时效均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依据。因此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②时效是事件。时效不同于行为,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的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③时效具有强制性。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2)时效的法律效力
根据时效的不同法律后果,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类型。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权利取得的法律效果,如所有权时效取得。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要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时,虽不导致权利实体的消灭,但权利相对人或义务人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一般而言,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在实体法上,并不因此而消灭。既然其债权在实体法上仍继续存在,那么债权人对其债权仍可进行一定的处分,如债权转让,或特定情形下的债权抵销。
②在债务人方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使其获得一项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债务的履行。同时该抗辩权是一项永久性抗辩权,可永久性地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③因诉讼时效所产生的抗辩权,必须由债务人来主张,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来进行裁判。
④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原则上应在一审期间提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其债务的,该履行行为即属有效,债务人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未履行,但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时,该同意履行意思表示也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主张无效。
⑥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保证人未主张该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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