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试论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2002年真题]”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论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


    答案:
    解析:
    国家所有权即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则是除国家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这些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侵犯国有财产的义务。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的主体,但是国家在行使其权利时,其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身份是可以分离的。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在行使所有权时,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国有财产的所有人。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它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国家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集体组织、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使用,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国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本身在行使国家所有权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民法的规定。

  • 第2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3题:

    问答题
    (10、08年真题)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4题:

    问答题
    试论罗马法上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所有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的形式有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外来人所有权三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即所有权的合法依据,罗马法没有合法依据的取得为非法取得;所有权的保护方式有返还原物之诉和排除妨碍之诉;所有权的消灭包括事实上消灭和法律上消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004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①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社会生活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宪性的依据。
    ②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通过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与权利之间的不同位阶关系。
    ③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④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需要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的专有权利,一般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就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
    ⑤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要求与特征,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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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填空题
    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分为()、()、()。

    正确答案: 主体,客体,内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分类的意义。

    正确答案: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二、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分类,可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地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
    四、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即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第二性法律关系越少,越表明法律,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良性的,但第二性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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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10年真题)试论中国法律传统的表现。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下列财产所有权中,不属于独立财产所有权类型的是(  )。[2005年真题]
    A

    共同共有所有权

    B

    国家所有权

    C

    集体所有权

    D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映。在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种类包括三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推理的形式及作用。[2000年真题]

    正确答案:
    法律推理是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推理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1)法律推理的形式
    法律推理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运用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形式推理包括以下两种:
    a.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即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得出判决(结论)。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大小前提,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
    b.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即法院从一系列先前的法院判决或法律规范中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规则或原则,在此基础上运用演绎法作出判决。
    形式推理是常见的法律推理,但形式推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明确的;无论是大前提之间还是小前提之间,抑或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均没有矛盾的命题;法律体系完备,没有空缺。但实际情况却表明,法律不可能是完备无缺的。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实质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a.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b.存在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出现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出现“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2)法律推理的作用
    ①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从立法、执法、司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至一般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的活动。
    ②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必须先确定案件事实,即对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要查证属实,同时又必须确定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有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决。
    总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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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和联系。

    正确答案: 所谓所有制,是指社会中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和归谁支配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属于社会经济基础范畴,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分配、交换关系,也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和政治法律制度。
    所有权是建立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即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所有制的类别和形式,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在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下,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确认和维护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它并不是消极的被动的东西,而是积极地能动地为一定所有制服务,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确认、保护所有制的工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试论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分类的意义。


    正确答案: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二、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分类,可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地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
    四、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即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第二性法律关系越少,越表明法律,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良性的,但第二性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 第14题:

    问答题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一、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三、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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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问答题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2007年真题]

    正确答案: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所产生的知识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其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与有形财产相比较,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如下特性:
    ①具有一定的知识内容和表现形式。
    ②具有可分享性(可扩散性、可复制性)。
    ③具有永存性。
    (2)知识产权是专有权
    一项知识产品可以大量复制,广泛传播,但却只能设置一项知识产权。例如,同一种发明成果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
    (3)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通常包含有多种权利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包括了多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知识产权是有期财产权(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知识产权是域内法权(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权、商标权通常是由国内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授予的。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基础上,依据对等原则,才能获得他国的国内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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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试论认证中心与电子商务参与方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A.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发布用户证书,管理证书,保证认证的安全可靠,其本身必须满足管理、操作于系统的要求
    1.认证中心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证
    2.认证中心要义务保证发放的证书具有可靠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3.认证中心有义务发布可靠及时的认证信息
    B.认证用户(商家、消费者等)
    认证用户有义务合法使用认证机构,获得证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1.认证用户有义务报出本身准确的相关信息
    2.及时检查证书内容和信息
    3.妥善保管好私有密钥
    4.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
    C.参与者(银行等其他相关方)
    1.检查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2.进行证书失效检查确认证书的可靠性
    3.保证业务24小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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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11年真题)试论述司法公正的含义以及实现司法公正的方式。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论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2002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国家所有权的定义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主体的特殊性。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应当是相分离的。
    ②客体的广泛性。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
    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了私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外,国家还可以凭借其公权力来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税收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④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它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根据《物权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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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确答案: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经济法律关系并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组成者,是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
    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内部组织。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单位。
    (3)个体户。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农村专业户等。
    (4)国家职能部门(机关)。国家职能部门包括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5)国家。国家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成为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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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002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①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四个年龄阶段。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该阶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该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此外,该条第4款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年龄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体现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在该修正案第1条增加的《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精神状况也是决定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
    a.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b.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含发作性精神病和处于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精神正常的时候,一般是指上述具有周期性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处于非发病期或者缓解期。这种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具备的,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病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精神障碍者即是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d.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通常是指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一种精神障碍。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生理性醉酒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一种很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即病理性酒精中毒,又称病理性醉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就不能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以后再发生病理性醉酒造成危害结果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醉酒或饮酒过失,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有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或损害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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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论物权法定原则,并谈谈你认为它是否存在某种缺点。[2005年真题]

    正确答案: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具有对世效力,为了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损害,我国《物权法》第5条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由物权法是强行法规范的属性所决定的。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种类不是物权。例如,当事人约定设立“不动产质权”,就不是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人享有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该约定就不具有物权效力。
    ③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物权的公示方法。
    (2)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缺点
    任何一项事物都是利弊并存的,物权法定原则也不例外。
    ①物权法定原则具有滞后性
    立法者的本身理性和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其立法时未必就能将现今和将来社会所需要的物权——明定并全部纳入法典中,况且物权法还要顾及传统性和民族性,对有些切合当时社会需要的物权须固定传承,对有些习惯上的物权又不能当然纳入,但其后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却与之不符,再加之物权本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人们试图用法律规定来固定物权类型变得更加艰难。而法律的权威在于稳定,但社会的发展却不会因此停止。于是,当社会的发展与物权立法相脱节时,物权体系也就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物权法定的僵化性显而易见。
    ②物权法定对旧物权整理的功效已逐渐消失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度的复辟,是在19世纪开始之时采行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政治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因采此项原则,使得世袭贵族借各种物权以维持其特权的企图未能得逞,自由市场经济由此得以建立。但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生,尤其是随着近代权利观念的普及、人权思想的发展,以物权法定防止封建时代旧物权复苏的功能将逐渐褪色,失其左右力量。
    ③物权法定可能会阻碍交易目的的实现
    在大陆法现行的物权法定、物权救济优于债权救济的体制之下,物权法定可能比物权自由带来更大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尤其当侵害权利者处于破产状态时,物权法定体制可能令当事人完全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即监管与执行成本是物权法定造成的最主要的挫折成本。其关键原因在于物权的优先性无法通过债权机制加以拟制,或者拟制需要极高的交易成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真题]

    正确答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差别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其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但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3)法人虽和自然人一样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二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比较而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产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
    ③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试论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整体,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地方、企事业组织等; 义务主体是国家作为整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国务院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十分广泛,比集体和个人财产权的客体更广泛,矿藏、水流等国家专有财产不能 作为集体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管理、监督等任何权能,构 成分权、制约的一个法律制度体系。
    对于经营性国有财产,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国有企业、公司应 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得以实际支配,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有权对抗非有关国家机关的干预和有关国家机关的不法干预。
    从国家方面看,应当通过依法合理设置具体出资者(或股东)及其权利义务,适当选任董事、经理等 经营者,并通过监事会和有关国家机关行使好监督职能,学会当好老板,从根本上改变“老板缺位”或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任意以“老板”自居的状况,受全民之托、为全民利益而经营好国有财产。
    解析: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国家)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间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确认和保护国家所有权方面,我国民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民法不仅确认国家所有权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明确国家和企业对国有财产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内容,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一般准则,而且以其特有的方法保护着国有财产的完整,保障着国有财产的增值。此外,公司法、宪法、刑法等法律也分别通过自己特有的方式保护着国有财产不受侵害。因此,要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害,需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配合。